社会生活噪声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背景噪声指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背景噪声测量困难,测量值修正和监测技术规范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将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的情形全部进行规定。对此,一方面要对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完善,尤其是室内低频噪声的测量条件、监测结果评价以及非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的低频噪声测量等要尽快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监测人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探索,灵活使用现行监测技术规范,使监测结果尽量反映噪声污染源的实际影响情况。 一、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基本要求 监测人员要求:现场监测时至少有2名取得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上岗资格证的监测人员。 监测仪器要求:测量仪器性能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无特别提出时用“F”快档,采样间隔不大于1s。测量开始前及测量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仪器的电量是否充足,过低电量会使监测结果偏低。 测量气候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背景噪声测定:测量不受被测声源影响,其他环境不变条件下的等效声级,测量时间与被测声源测量时间相同。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中常见问题及合理建议 (一)背景噪声值无法降低到噪声测量值3dB(A)以上 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受到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公路交通的影响,背景噪声值无法降低到噪声测量值3dB(A)以上。例如某临近交通干道的商住综合楼,1~5楼为商场,转换层位于5楼楼顶,6楼以上为住宅楼。商场中央空调冷却塔位于转换层5楼楼顶,对商场中央空调冷却塔进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由于受到商场经营活动和交通干道车辆噪声的影响,背景噪声值与噪声测量值差值很小,无法降低到3dB(A)以上。而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只规定了噪声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差值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以及差值3~10dB(A)的修正方法,对于低于3dB的未作明确修正说明。 合理建议:①通过分析,选择重新监测时,应当尽量使测量值与背景值控制在3dB以上,从而满足对数据的合理修正要求。上述示例中可以将环境噪声监测和背景噪声监测选择在商场夜间即将停业的前后进行监测,以减少商场经营活动对背景噪声的影响。②当测量值与背景值的相差不到3dB时,对于只需要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若噪声监测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限值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断监测结果达标,而不进行背景值测量,也就不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正。③完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二)背景噪声值与噪声测量值无法同时进行测量 进行背景噪声监测目的是通过修正,扣除背景噪声后求得被测噪声污染源对当地声环境的实际贡献值,所以要修正的背景噪声应该是在噪声测量时,在测量点位上同时存在的除去被测噪声污染源产生的噪声外其他的噪声。即在测点上对某噪声源运行时该点位的噪声进行测量时,应同时进行该点的背景噪声测量。然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是无法做到的,实际监测过程中背景噪声与被测声源噪声并不是同时进行监测,即作为修正的背景噪声与被测声源噪声并不是同时存在于测量点的噪声。 合理建议:理论上,不可能测量到真正的背景值,因为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量,声环境是会发生变化的;而同时测量又受到声源和监测点位的影响。而选择在声环境相近又不受被测声源影响处同时进行监测是减少背景值测量误差比较小的做法,即选用两台同型号并且校准过的声级计在声环境尽量相似又不受被测声源影响处进行背景值测量。 (三)背景噪声难以监测 在现场监测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特殊原因,待测声源无法停止运行,并且背景噪声监测时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公路交通等影响无法进行准确测量。如果用这样监测的背景噪声值参与修正存在不合理性,特别是测量值与背景值很接近时,产生的误差会更大。 合理建议:无法测量背景值时,可选择与测量值的测量位置不同,声环境与测量值的测量位置声环境相似的位置作为类比测点,以此点的监测值作为近似的背景值;也可以按照测量值的Leq90值(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来作为背景值,同时备注说明。 (四)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现场监测依据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通信、消防、商业等不断建设,各种通信机组、变压器、配电房、空调冷却塔等的使用,增加了环境噪声特别是低频噪声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但是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只对室内低频噪声的测量方法和测量点位进行了规定,而对测量条件、频谱分析、测量值的修订、监测结果的评价未作出具体规定,并且未对非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的低频噪声测量进行规定。 合理建议:实际监测的过程中,低频噪声会受到商业经营活动、交通车辆、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的影响。在A声级和低频噪声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若是两者同时达标则视为达标;但若是低频噪声频谱测定存在一个或是多个频段声压级测量值超出标准,则需对每一段的频段声压级背景值进行修正。此外,还需尽快对测量条件、频谱分析、监测结果评价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并且增加非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的低频噪声测量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非营业性活动社会生活噪声测量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仅适用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不适用于非营业性活动社会生活噪声(例如居民小区消防水泵、电梯、变压器运行等产生的噪声)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合理建议:此类社会生活噪声问题,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规定,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噪声敏感点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测量,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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