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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的教训(一):对所有的瑕疵都提出质疑

 赖建东 2022-01-09
庭审质证,核心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提出审查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要有明确的目的性、明确的诉求,直接切入主题,指出哪一份证据存在哪些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应该怎么处理等,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庭审质证时要避免犯一些低级无谓的错误。
在准备庭审质证过程中,比较细心的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可能会发现证据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毕竟案件都是人办的,案件材料都是人为制作出来的,各种不规范的情况常常存在。但是,辩护律师并不需要对所有的证据问题都提出质证意见。质证意见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诉求,对于那些程序上的小瑕疵,或者连瑕疵都算不上的问题,不宜全部提出,以免主次颠倒,重点不突出。
例如《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没有写明所使用软件工具版本号的问题。在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针对涉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没有标明所使用软件工具的版本号问题,部分辩护律师提出质证意见时,非常执着地提出该鉴定意见中没有注明所使用的软件版本号,违反鉴定程序,要求予以排除。主要依据在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6.5.2规定,“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案件编号、检材编号、鉴定要求、检材的基本属性及状态描述;b)使用的鉴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及软件版本号。”
但是,法庭关注的是没有写明使用的软件工具版本号,会不会导致鉴定结论失真的问题?鉴定人所使用的软件工具版本,能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问题?在该案中,鉴定人出庭解释清楚了这两个问题,他所使用的软件版本号完全能满足鉴定的需要,没有写明软件版本是因为文书书写习惯,以及所使用软件都是比较常见的软件等原因,没有写明所使用的软件工具版本号对鉴定没有任何影响。因此,鉴定意见中没有标注软件版本号,只要不影响鉴定结果,那么,在法庭上不断强调提出的意义就不大。
又如电子数据鉴定超出法定期限的问题。在许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涉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时间是“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9月1日”。部分辩护律师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鉴定时间超出了法定鉴定期限,因此鉴定程序违法。主要法律依据在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对司法鉴定完成时间的要求是非常宽松的。其一,一般三十日内完成;其二,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其三,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四,补充材料的过程,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没有严格限定司法鉴定的时间,主要原因在于司法鉴定时间的长短,并不会导致鉴定结果失真。更何况,本案《鉴定聘请书》显示,委托鉴定的时间是2018年5月8日,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是2018年9月12日。可见,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约定了完成委托事项时间的,鉴定机构在该时间内完成委托,并不违规。因此,针对该问题提出这样的质证意见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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