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结转已完配套设施成本? 答:结转已完配套设施成本方法是:凡是需要单独计算成本的配套设施,都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所属明细账上归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配套设施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月末止的全部开发费用,在开发项目尚未完工时,即为在建配套设施成本,在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即为已完配套设施成本,应视配套设施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结转。 第一,凡是准备作为商品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以及本企业将用于出租或作为第三产业经营用房的配套设施,应将其实际成本从'开发成本'总账及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结转到'开发产品'总账及所属'配套设施'明细账。在办理销售或交付使用手续后,再从'开发产品'账户,结转到有关账户。 第二,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和按规定应计入土地和商品房成本的其他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的结转有以下两种情况:①配套设施与土地、商品房等同步进行建设,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由两个以上土地或房屋开发项目负担的,应在配套设施完工后:将其实际成本按有关项目建筑面积或预算造价、预算成本的比例,分配计入有关土地或房屋等项目成本,从'开发成本'总账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结转到'开发成本'总账所属'土地开发'或'房屋开发'明细账。②配套设施与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非同步建设,即土地和房屋已开发完成,准备转让或出售,而配套设施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和房屋开发项目竣工时,已经预提了配套设施费。因此,当配套设施竣工时,应将其实际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实际成本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其金额大小和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处理:如果差额较小,则不再调整先行竣工的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全部计入在建的土地及房屋开发项目的成本,实际成本大于预提数的差额追加在建开发项目成本,实际成本小于预提数的差额冲减在建开发项目成本。如果差额较大,则应调整已竣工土地及房屋开发项目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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