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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VIE 结构?VIE 结构公司有何特点?

 ZJY200611 2022-01-12

​什么是 VIE 结构?VIE 结构公司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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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威

最近这几天又有好多朋友咨询VIE的事儿,也有一些同事把资金入境搞得不太顺溜。

VIE这事儿不复杂,但银行研究这块儿的不多,导致超出了很多人的能力范围,所以经常会出现搞砸了的情况,给很多企业添了麻烦。

有的是钱进不来,有的是借了委贷到期搞了个逾期,都挺尴尬的。

再重新复习一下知识点:

一个完整的典型的VIE架构主要分为五个层面:

第一步,公司的创始人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等地设离岸公司,我们将其之为BVI公司。郑和下西洋88年后,伟大的哥伦布同志在1493年来到了加勒比海岸东侧,发现了这块领土,惊叹于这里的天工地造,称这里是圣乌尔苏拉和她的11000名处女岛,后来简化为处女(Virgin)岛。

来自全球各地的企业和个人在这里设置BVI公司,并不是因为这里美丽的景色,而是根据该岛法律,除了每年必须的管理费,其他收入和盈余无需再交税费。而且这里几无外汇管制,对隐私高度保护,金融服务发达,多种原因共同缔造了这个离岸公司注册的天堂。

但遗憾的是,因为这里的信息不公开,法律制度也并未那么完善,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并不认可注册在这里的企业上市。那么就要开展第二步。

第二步,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开曼群岛的政策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很多相似之处,略微不同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费用更低,隐私保护更好,更加灵活。所以,一般将BVI公司和开曼公司搭配起来使用。

开曼群岛也在加勒比海域,哥伦布同志就像是沉迷于游戏“文明”的我们,不断发现更大的世界,在发现英属维尔京群岛6年后发现了它,起初因为岛上有大量的海龟,将其命名为龟岛。

第三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在境外筹措资金。而香港作为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适用英美法系,有着便利的融资和金融服务体系,适合SPV的生存和成长。另外,根据内陆和香港的协议安排,港资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分红可享受5%的所得税,比其他外商少一半。

第四步,SPV设立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这是境外上市主体伸向境内的一只爪子,虽不能有实际经营,但就是由它控制了有实际经营的公司。

第五步,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控制VIE(可变利益实体)公司,而这个VIE公司作为境内的经营实体,它的股东全部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机构。这些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顾问服务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认股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等。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因为VIE实体在股权上仍为境内控制,所以它也就可以在大陆开展外资禁入的业务。但在美国看来,他又是开曼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也就因而认可了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那么,对于银行来说,VIE架构的企业有些什么不一样的需求呢?

我的理解里,银行做的是信用和金钱的买卖,你给我信用,我给你金钱,这叫做贷款;我给你信用,你给我金钱,这叫存款。而对VIE架构的企业来说,银行还是诸多外汇政策的执行者。其实,通过信用的交换,或者基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银行可以在整个VIE架构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境内投资人到境外设立公司,再回到境内投资,这个过程叫做返程投资登记,按照外管文号,也叫做“37号文登记”。这是VIE架构合规性的基础。这个登记已经下放到银行来处理了。

曾有客户问,从这个业务中你能赚到什么收益?

我说,如果单从这个业务本身来看,没有任何收益,审查严格,耗时费力,这也是很多银行都不不接的原因。但我们愿意做的原因是,我们知道这类企业爆发式增长的潜力,期望能用这笔业务锁定我们认为优质的企业未来的收益。

对于那些经营了一段时间,为了在境外上市才开始搭建结构的企业,他们需要在境外设立一个上市主体,然后把境内的WFOE装到里面。按照信用和金钱的逻辑,境内有信用,境外需要钱,银行可以基于境内的信用,给境外放款,用于增资收购境内的股权。

有人搭结构,就有人拆结构。

有人在境内上市受阻,就有人对境外上市的状况不满意。

前几年,随着A股市场的火热,暴风、分众、360等纷纷私有化,回到A股。私有化值得是大股东们把市面上的公众股以一个合理的价格收购回来,变成自己的股份,以便完成退市。而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呢?还是来自于银行。境内银行利用境内大股东的信用或者抵押质押,向境外机构开出保函,由境外银行放款。

还有一种操作是将各项权益从境外转回境内。将境外SPV手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权益转移给境内股东,而这一程序需要股东向境外SPV支付对价,也可以通过银行内保外贷等形式来解决。

资金的跨境流转却不一样,这是所有VIE架构的企业,都会经常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正在成长阶段,拿到境外风投资金的企业而言,资金搭的合理入境,可能会决定企业的命运。

其实,在银行,这些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方案。至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种是增资到境内使用。

开曼公司向SPV增资,SPV向WOFE增资。

但在增资之前,要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并在银行完成FDI登记。增资到WOFE公司后,资金就可以结汇后依法按照经营用途使用了。可以到结汇待支付账户,但需要每笔提供证明材料,方可出款。这是最为合规的支付方式。

但遗憾的是,WOFE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是咨询和服务。

所以如何把WOFE公司的资金转到VIE结构使用,才是关键!

根据2016年汇发16号文,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其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是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是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是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业界将以上规定,称之为“四个不得”。记住这四个不得,你的外汇能力就超越了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

实际上,“四个不得”看起来很简单粗暴,但这恰恰是最受企业和银行欢迎的外汇规定之一了。

法律界有两句相互矛盾的话,“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即禁止”,前者是说公民行使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就可以做。后者是说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解,正是因为划出了禁止的范围,才为我们指引了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

其中,第三个“不得”就是我们的突破口。“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逻辑,意思就是,“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而WFOE与VIE,是典型的关联公司,这样发放委贷也就顺利成章,VIE经营实体也就能拿到钱了。

第二种是外保内贷。

这是银行客户经理最熟悉的一种模式,也是最受银行欢迎的模式之一了。

这种模式没有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也不高。实际上是用境外的资金换取了境外金融机构的信用,境外金融机构再把信用转换为境内的资金。

外保内贷的好处是不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管局审批,但它需要银行审贷部门批准,并报备案。

第三种是借外债。

企业在初次听到外债时,有时会觉得这是一种简单的方式,能够直接把境外资金借入境内。其实不然,这可能是管控的最为严格的资金入境方式之一了。外债入境需要逐笔登记,登记时就要注明用途,而且在使用上限制较多,借入金额受到净资产规模或投注差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初创型企业。

当然,VIE架构的复杂远远不止于此,还有许多税务和法务上的问题需要去解决。这是个坑,但因为迈过这个坑,很可能就到了前面的一座金山,还是值得一跳的,但如果能搭上一座桥,踏踏实实地走过去,就更好了。

发布于 2020-08-22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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