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房产交易中,买家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向卖家支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购房定金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卖房人的金钱。 如果购房者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但后来迫于某种原因不想购房了,那么定金还能不能退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退还定金要看具体的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退还定金: 1.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 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 3.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4.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能订立。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 此外,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购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能退还定金。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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