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案例1:《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指导案例126号(2018)最高法执监34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当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中,按照和解协议,时代公司违反了关于协助办理抵债房产转移登记等义务的时间约定。天宇公司在时代公司完成全部协助义务之前曾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综合而言,本案仍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
首先,……其次,……从实际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该抵债房产已经有了较充分的保障。……由此可见,在较短时间内时代公司又先后履行了变更抵债房产租赁关系、转移抵债房产收益权、交付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等义务,即时代公司一直在积极地履行义务。第三,对于时代公司上述一系列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天宇公司在明知该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且还积极配合时代公司向法院申请解封已被查封的财产。天宇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充分反映其认可超期履行,并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上与时代公司形成较强的信赖关系,在没有新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时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
第四,在时代公司履行完一系列主要义务,并于1月26日函告抵债房产的承租方该房产产权变更情况,使得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实际取得租金收益后,天宇公司在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复执行,并在时代公司开出发票后拒收,有违诚信。
第五,天宇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的迟延履行行为会导致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落空,严重损害其利益。相反从天宇公司积极接受履行且未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看,迟延履行并未导致和解协议签订的目的落空。第六,在时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发票而将发票邮寄法院请予转交时,其全部协助义务即应认为已履行完毕,此时法院尚未实际恢复执行,此后再恢复执行亦不适当。
至于时代公司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给天宇公司造成的损失,天宇公司可以依法通过另诉的方式主张权利。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未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虽将和解协议所涉款项全额支付给了债权人,但其并非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案例2:《郭建林、白爽平、张治革、白利平、白双人、柴璐璐执行裁定书》【 (2021)陕执复154号】
陕西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2020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白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白双人未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虽白双人将和解协议所涉款项全额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但其并非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榆林中院在白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恢复执行并拍卖案涉房产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复议申请人主张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案涉房产不应继续拍卖的复议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主张与申请执行人恒昌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后达成新的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否认,复议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该点主张,对其该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柴璐璐通过网络竞拍案涉房产,本案中并未出现应撤销拍卖的情形,榆林中院拒绝向柴璐璐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并退还柴璐璐竞拍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榆林中院认定在柴璐璐重新交纳案涉房产拍卖价款后,该院应向柴璐璐出具成交拍卖裁定并无不当。
3.和解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此情形下,不能认定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案例3:《张文成、鞍山天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2020)最高法执监281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张文成申诉主张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房产抵债协议》并未对履行期间作出明确约定,此情形下,不能认定天河公司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执行主编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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