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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诉必读|实用!培训机构8大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米走6696 2022-01-20

“市监云法”

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赋予的职责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
校外培训机构合同备案审查
梳理总结出
退费问题、补课问题、接送学生问题、
违约责任不对等、课程作废、转班问题、
休学问题及合同文本表述问题
共8大类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为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
免除自身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
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
  
一起来看
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
点评意见

一、退费问题条款:课程一经缴费,不退还任何费用。

类似条款:本协议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时,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开课3课时后,一经交费乙方没有特殊原因,甲方不予退费;参加课程培训超过20%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10%;已上过全期三分之一以上及一半以内课程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三分之一”

点评意见: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培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减轻经营者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二、补课问题条款:如有缺课不予补课。

类似条款:只补内容,不补时长;缺课3次以上,课程视为作废;请假超过两次课时的,不补课不退费;缺特定授课方式课程的,恕不补课;报名时所送的课时请假不予补课。

点评意见:不正当免责,涉嫌减轻经营者责任,减损消费者权利。当事双方形成合同义务关系后,经营者应当承担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约定的义务,学生出现病事假等情况属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一律不补课涉嫌免除经营者服务义务,减损消费者获得相关服务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视为对消费者合法要求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请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关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

 
三、接送学生问题条款:8周岁以下的学生家长必须接送,8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学生,培训结束后,离开公司后出现任何意外,本公司不负责。

点评意见:不正当免责,涉嫌减轻经营者义务。8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入培训机构后,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确保学生由监护人或者适当的成年亲属接送,或者在监护人同意下自行离开。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对学生的离开做出约定,以确保学生安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不对等问题条款:规定消费者应于15个工作日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培训机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5%的标准向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未对培训机构不按时开课或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做出规定。

类似条款:消费者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机构有权终止或中止培训服务,消费者需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10%的标准向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未对培训机构不按时开课或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做出规定。

点评意见:此类条款仅规定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减轻经营者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

  
五、课程作废的问题条款:所有课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类似条款:有效期内,规定课时未上完,则视为课程作废;寒暑假班培训当期有效;学员因自身原因导致中途终止课程,则视作课时已完成。

点评意见:此类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增加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六、转班问题条款:办理了一次转班手续的学员将不予二次转班和退费

点评意见:不正当限权,涉嫌加重消费者获取服务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剥夺消费者获取退费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当保证消费者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如消费者无法在现有情况下获得应有的服务质量,消费者应享有变更合同非主要条款的内容,该风险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固定。

  
七、休学问题条款:学员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必须休学的,必须向中心教务人员提出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课程,办理了休学申请的学员剩余学费可保留一个学期。

点评意见:不正当免责,涉嫌剥夺消费者获得退费的权利。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合同,消费者因此取得获取退费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

 
八、合同文本自身表述问题及其他常见问题:
(一)混淆“定金”、“订金”概念
  

点评意见:“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其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合同英文译本不便于理解的问题。
  

点评意见:中英文合同翻译不准确,有损合同的公正性、严谨性。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 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通俗、简明、易于理解、便于书写。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合同提供方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依法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点评意见:条文表述错误。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县一级行政区划没有仲裁委。

  
(四)培训费收取超过3个月的时间跨度规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

  
(五)绝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未在合同中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自身责任内容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以清晰明确的文字表述,采取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按对方当事人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外

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

制定、完善合同示范文本

加强备案、审查力度

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同意识及维权意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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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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