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市县巡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和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些影响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问题,巡察质量和水平逐步得到提升,有形覆盖逐步向有效覆盖转变,但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巡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发现问题不够精准。一是政治监督内涵把握不够准确。巡察是政治巡察,本质上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目的是坚持好、巩固好、维护好党的领导,根本任务是“两个维护”。而现实巡察工作中个别巡察组对政治监督内涵把握不够精准,对被巡单位职能责任研究不深、不透,把巡察工作等同于一般业务检查、工作督查,查找的问题多是党建、财务方面的问题,忽视了被巡单位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政治巡察泛化、发散,影响了巡察的震慑力。二是群众参与度不够高。虽然采取了张贴公告、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宣传了巡察工作,但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比较少,宣传覆盖面不够广,很多群众对巡察工作不了解,影响了群众参与度,此外部分群众碍于情面,存在一定心理顾虑,怕得罪人不想讲真话,怕被打击报复不敢讲实话,认为讲了也白讲不愿讲,造成巡察工作信任度不高,群众参与不积极。三是专业人员配备不够充分。巡察工作涉及的各种政策规定较多,有些政策专业性很强,需要专业人员配合参与。巡察组成员多是临时抽调,对被巡察单位专业知识和具体业务不熟悉,在了解问题、发现问题、分析研究问题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纳入巡察人才库人员多是各地各单位业务骨干,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而基层事务繁杂,工作人员少,加上抽调时间长,导致被抽调单位不愿意放人。 (二)熟人社会监督难。一是存在畏难情绪。由于县域范围小,人员相识度较高,巡察人员与巡察对象之间难以避免各种关系牵连,个别巡察组人员受到人情困扰和关系束缚,抹不开情面不愿监督,或在巡察中草草了事、“浅巡辄止”。二是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有的巡察人员把巡察作为“副业”,存在怕得罪的思想,觉得干得差不多就行,缺乏刨根问底发现问题精神。有的被巡察单位自恃有熟人,套近乎、打招呼,干扰巡察。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查找的问题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抓小放大,看着问题不少,但都是些不痛不痒、鸡毛蒜皮的问题,影响了巡察工作的公信力。 (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够到位。十九届中央五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要发挥巡视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和联系群众纽带功能,建立健全巡视巡察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组织监督等统筹衔接制度,与其他监督协调协作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力量及监督成果共享共用。对照这些要求,各地在实践中开展了一些巡纪、巡审协作等探索,但都是临时动作,未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同时,虽然建立了一些相关制度,但刚性不足,导致还存在协作配合不到位、问题线索来源不宽、信息通报不及时、工作合力不强等问题,没有很好地实现信息、资源、力量及监督成果共享,各类监督没有很好地贯通融合,巡察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问题整改质量不够高。一是整改责任扛的不牢。有的党组织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分包下放”,以机关股室责任代替党组织责任,以下级整改代替本级整改,用简单问责代替负责;少数党组织负责人习惯于当“甩手掌柜”,把整改工作推给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组织召开巡察整改专题会少,对重要事项、重点问题、重点环节督办检查不够。其他班子成员没有落实好分管领域整改责任,整改只是在涉及到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中进行,没有形成人人参与整改的良好氛围和叠加效应。二是整改主动性差。部分党组织满足于就事论事,指出什么问题就只整改什么问题,没有追根朔源,认真反思为什么会出现此类问题,没有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上下真功夫,习惯于把问题上交,把矛盾推给上级党组织,缺乏担当精神和主动作为,致使问题一直得不到整改落实;部分党组织对整改困难大、矛盾多的问题绕着走,存在畏难情绪和推诿思想,不想整改;部分党组织对前任留下的问题,存在“新官不理旧事”思想,认为那是上任的事,与自己无关,不愿整改。三是整改监督合力不足。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日常监督由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巡察机构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县一级主要还是由巡察机构在负责整改,纪检部门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组织部门负责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处置,整改的合力和压力不足。由于市县巡察机构人员较少,既要开展巡察,又要开展督察,从实践来看,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不理想。 (五)成果运用不够充分。巡察成果的运用是保持巡察工作生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目前巡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巡察成果运用情况还比较薄弱,巡察震慑作用远远不够。一是开展标本兼治不够。县市巡察机构对发现的行业、系统、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归纳梳理不足,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全面、不精准。虽然与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建立了巡察成果共享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真正将成果进行共享,此外有些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后,没有引起职能部门重视,市县巡察机构也未能及时跟踪督办,开展专项治理,系统性整改不够,导致部分问题反复出现,影响了巡察效果。二是实际运用效果不佳。中央和省市多次强调要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全面从严治党考核的重要指标,实际操作中,巡察整改在考核中占比较小,不能引起各地各单位的高度重视,震慑力不足。此外虽然很多地方都提出将巡察与干部实际考核挂钩,但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将巡察成果与干部考核运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解决问题的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一是要坚守巡察工作政治定位。巡察是政治监督,不是一般的业务检查,在工作实践中,要始终坚持透过政治看业务,透过问题看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把自身肩负的职能责任落地落实落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当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现代化交流平台,引导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不断推动巡察工作向基层拓展、向群众靠近。结合基层群众生产生活、风土人情等实际,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巡察工作深入人心;三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要把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放到市县干部队伍建设大局中统筹谋划,优先把专业能力强、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选配进来,落实能上能下机制,对优秀巡察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 (二)进一步探索破解人情干扰方法。县级行政区域小,人情干扰因素多,既要创新招增设“挡箭牌”,也要严问责加固“防御线”。一是在细化落实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亲情回避等制度基础上,实施“提级巡察、指定巡察、交叉巡察”等多种巡察方式,挡住人情干扰;二是教育引导巡察干部强化政治担当,坚守党性原则,敢于较真碰硬;三是建立巡后评估机制,了解巡察干部遵守纪律和作风情况,对存在隐情不报和“应发现未发现”等问题的,一律从严问责,切实杜绝人情干扰。 (三)进一步推动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一是结合市县实际,探索建立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开展分析研判,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建立与纪委、组织部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每轮巡察,对发现的重要情况、敏感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题线索移交前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问题线索质量,巡纪互动,快查快办,形成震慑;三是建立巡审协作机制。坚持审计先行,优先对当年审计过的单位开展巡察,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开展巡审同步监督,互通情况、互派人员,实现效果叠加效应。 (四)进一步提高问题整改质效。一是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把巡察整改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终述责述廉范畴和县市“大党建”考核内容,压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查找破解联合监督整改中的“中梗阻”,推动联合督查机制的运转,确保纪检、组织等日常监督力量发挥到位;三是建立严肃问责机制,对巡察整改工作不重视、工作不扎实、影响整改进度的,尤其是虚假整改、应付整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要公开通报曝光,树立巡察整改动真格、见真章、求实效的鲜明导向。 (五)进一步深化巡察成果运用。一是市县巡察机构要认真梳理巡察发现的行业、系统、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移交给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巡察移交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制度机制,实现监督、整改、治理有机贯通,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二是提高巡察成果运用在县市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占比,将被巡察单位“一把手”履行整改责任及整改情况向纪委全委会报告;把巡察成果作为组织部门提拔考核干部的参考依据,不断深化巡察考评结果运用,做优巡察“后半篇文章”。(宜城市委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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