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务案例3例:个体户超定额、取得虚开抵扣不予处理、取得虚开补个税

 轩辕道斋 2022-01-22

1、个体户超过定额不申报为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机电设备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414***1775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2〕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司取得东莞市正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正山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你司取得东莞正山公司2016年12月21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4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00631430-000631433,发票金额合计345,888.04元,税额58,800.96元,价税合计404,689.00元)。经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你司于2016年12月将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是“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你司于2016年12月将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记入“库存商品”并于当月销售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银行存款明细账、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等;(3)2016年12月第0001号凭证、第0002号凭证、第0007号凭证、第0013号凭证、第0015号凭证、购销合同(销售方面)、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等;(4)所属期2016年1月-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城北税务所出具的抵扣证明;以上(1)至(4)项证明你司收到东莞正山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处理,列支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你司基本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01月银行流水、黄爱婵2016年11月至2017年01月银行流水,证明你司及相关公司、个人的资金往来情况。(6)你司现任负责人黄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司与东莞正山公司的业务往来问询情况。(7)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东莞正山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8) 经你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司已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对该违法事实,你司没有提出异议。

(二)你司2016年度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司201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定期定额核定的征收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为每月2000元。你司于2018年1月25日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收收入2000元、所得率8%)补申报2016年度所属期5月份、7月份、8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个【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司取得以上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不缴少缴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行为和你司2016年度发票开具金额合计1,102,424.89元,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部分未在申报期限进行申报,且在2018年1月25日补申报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仍然只按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未按照实际开票金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司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你司取得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2,917.02元。对你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400.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8.03元。你司2016年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部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2,452.72元。对你司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26.36元。

罚款金额(万元): 3.768487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取得虚开抵扣,部分超追征期,不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71号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2349L):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6年5月取得15份广西槿株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276691-02276705,发票金额合计1499538.45元,税额合计254921.55元,价税合计1754460.00元。你公司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5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54921.55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作进项转出254921.55元。

(二)你公司在2016年5-6月取得27份广西梦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407893-02407905、02609566-02609579,发票金额合计2699442.73元,税额合计458905.27元,价税合计3158348.00元。你公司分别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5月及6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20941.11元、237964.16元。

(三)你公司在2016年4-6月取得41份广西汪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467409-01467412;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430088-02430099、02609695-02609719,发票金额合计4099023.37元,税额合计696834.03元,价税合计4795857.40元。你公司分别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4月-6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67992.64元、203954.64元、424886.75元。

(四)你公司在2016年3月取得15份广西斯诺科高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253182-01253196,发票金额合计1490782.86元,税额合计253433.14元,价税合计1744216.00元。你公司于增值税所属期2016年3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53433.14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98份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664093.99元,其中254921.55元在所属期201年11月已作进项转出,本案不予处理;所属期2016年3月抵扣的253433.14元,因该案件暂未发现偷、抗、骗税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155739.3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80901.7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4672.1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3114.78元。

上述应追缴税费合计1294428.01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1.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自行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54921.55元,加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4003.42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2243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0.32元。

2.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3、个体户取得虚开,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梁玉婵)

发布时间:2022-01-19 08:30: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2年第19号)

梁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2〕80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80号

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7928):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取得江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02903163~02903171,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9元,税额合计145299.1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

你于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145299.11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你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4700.89元, 追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9145.32元;应调增你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299.11元, 追缴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50854.69元。

上述应追缴税款合计35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税乎服务、税乎网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