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适用“工程竣工之日”确定优先权期限,而应从工程款应受清偿时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适用“工程竣工之日”确定优先权期限,而应从工程款应受清偿时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双方当事人直到2016年5月14日之后,仍在协商后续施工事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被解除或合同终止,万城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期限。故对万城公司主张应予支持,依法确认万城公司享有盛世豪龙公司所欠付工程款在其施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案涉工程不满足留置的条件,故万城公司主张留置案涉工程,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7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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