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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名下宅基地拆迁,分手后女方能否分得拆迁利益?

 为什么73 2022-01-26

必惠北京 2022-01-2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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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7年初开始同居,并在2018年育有一女,但一直未登记结婚。

同居期间,张先生曾多次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此外,张先生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在此期间被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00余万元和回迁房两套。

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拆迁发生于二人同居期间,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请求王女士返还同居期间自己为其购买的名牌首饰及化妆品等物品折价财产补偿8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本案中的拆迁利益,系针对被拆迁人张先生给予的补偿,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而王女士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该利益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

关于本案中张先生为王女士购买的商品,相识相恋及同居过程中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属于交往过程中常见的赠与行为。

综合考虑赠与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二人的收入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的返还请求。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且驳回被告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

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男女均未婚而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是构建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私法自治原则。

第二,共同财产须为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比如共同经营所得。反之,各自取得的收入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财产,同居之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同居期间的赠与物的处。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同居一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婚姻未能成立的,法院一般酌情判决索取方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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