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惠北京
2022-01-26 08:30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7年初开始同居,并在2018年育有一女,但一直未登记结婚。 同居期间,张先生曾多次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此外,张先生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在此期间被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00余万元和回迁房两套。 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拆迁发生于二人同居期间,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请求王女士返还同居期间自己为其购买的名牌首饰及化妆品等物品折价财产补偿8万元。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 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男女均未婚而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是构建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
|
来自: 为什么73 > 《蛇惊人鬼叔捕手苍衣马路秦等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