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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不公、私不私的自古尴尬”

 hercules028 2022-01-26

上一篇文章“公不公、私不私,自古以来的尴尬”,论述了历史上“公共部门”及其代理人在具体的实践中,出现了事与愿(公共利益)违的严重问题,也就是良好的动机最后却与事与愿违的大量坏结果。这同时也证明了公共部门和执行人并不自然代表公共利益,从动机到结果之间还有一个大大的落差。那么为什么千百年来这一众所周知的负面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

这种处置巨大资源的权力的设立,与百姓希望通过官员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愿望成正相关,这又与“公”字崇高、全能的词源和相应的权力崇拜成正相关。

只要人们依然把决定自己幸福的主要作为寄托予自身之外的外力因素,并且过分依赖于外力,只要这种愿望依然浪漫高涨,就不可能走出这种腐败,反腐败再腐败的怪圈。

为什么历史上常常发生扯“公”之大旗,作“私”之虎皮。原因既可能是深层认识上的问题,也可能是当事人被权力与利益交织的诱惑。或根本上对自己决定自己幸福的实践活动信心不足。

这又反过头来助长假公济私的民间土壤。即使对贪官的“恨”也要细细反观自己的用心出发点,是想彻底根除这一制度性的弊病,还是羡慕嫉妒的“恨”?恨他人能贪而自己没官没权而不能,于是只要自己或亲戚朋友有个一官半职就想方设法用其极。

反之,如果没有“公”字对“私”字的鄙视和打压,如果私域有保障和发达的可能,人们又何必这样纠结、尴尬或龌龊。

对公与私的问题缺乏深度认识一直是传统文化的缺陷,特别是犯了把公(公共利益)等同于公共部门和官员的错误。“公”是规则概念,不是公共部门和官员概念,公共部门在规则之下才是公。同样,无数个遵守规则的私也是公。

上一篇文章从词源上讲到从一个个别的“私”走出来,即“背私”或“解围”而为公,其实公并不一定要采取公有制或公共部门为主要形式(往往是恰得其反),也完全可以是无数个私与私的协作。市场经济就是广义的分工协作,它是超越孤立个体自然人的横向平等大协作。你能说它不是一种超越了传统公私划分的新式的公!

另外从结果上看,市场经济促进所有的人的公共利益得到改善,即那只“无形的手”——弱动机却强结果的善果。也可以说这样一种无限个“私”,相互合作的市场经济恰恰是实现大公的有效切实模式。

另外还有无数个民间的良性自治和慈善组织……

他们两者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无有高下的横向平等关系,并没有必然一定是上下高低之分,伟大与卑贱之分。只要它们之间还存在上下位的不平等关系,就可能时时刻刻发生借公批私、斗私。所以在根子上,为了每个具体的人的幸福和远离乌托邦的陷阱,私与公之间也应逐渐向平位关系过度。

平位的意义在于,公域属于每一个私人,为每个私人服务,而没有自身的利益,更不属于特权人物或机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顾炎武)。

同时任何公权机构代表要进入私域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必须通过严格合法程序的批准。公权不能单方面在私域内横冲直撞。

从政的每一位官员与百姓的关系上绝不能有任何上下位的高下尊卑的关系,归根结底从事公职的人也就只是一个公务员,即服务于大众的一种职业。

这里还要彻底打破另外一对“官与民”的不对称不平等关系。千百年来这一不正当的上下位关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特殊和身份制。

从词源上看,官与民的这种不平等关系,早已隐藏在其背后分别与公和私的关联上。也就是说掌握话语权的官方在塑造汉字的同时就把他们的单方面意志铸造在其中,并形成一种偏向官方或权威的文字和文化的洗脑。这更加大了打破这种不对称不平等格局的难度。

吊诡的是一开始打着公的旗号的公共部门,在其层层代理人的实现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腐败和事与愿违。而另一方面,看似一开始是无数个私和私人利益的出发,却由于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和协作分工机制,却切切实实确地促进所有相关人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都要依靠公有制和相应的公务人员,而要看是否遵循一般性规则。

但是奇怪的是即使面对这样一个事实,许多人依然因为对所谓公的崇拜和对私的贬低的习惯,而不愿去承认,更不愿去全面确立、保障和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更宽泛、更基础的法治框架。

正因为千百年来这一错误的惯性思维,所以出现时不时地高调突进,又对民间角色和资本的发展,设置种种的门槛和限制;相应的对于打着公旗号的各种部门和企业赋予排他性的垄断权利和利益。

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同样是一个人,如果一开始在私域范围内活动就被定性为贬义上的“奸邪”,那么为什么在公共领域工作时却又自动的被定义为高尚的。

所以重要的不仅仅是公与私的划分问题,而是私域和公域的行为都有一个是否合法和不合法的问题。尤其是否遵循一些为人的基本原则,信守承诺,不以暴力剥夺对方所有,转移私人所有须经同意和补偿。

在时时有必要被检验、被监督、被纠错的原则面前,“公”不具有豁免权。

长期以来“私”或“私权”被污名化了,因此为“私”平反正名十分必要,孙中山倡导的大公无私实际上就只是对民权民生的提倡和保护。

要让正当之私发展成系统性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让这个制度建设成为大大的公字。必须为“公”设立限制和范围,分清公与私的界限,各自严格遵守相应的公法和私法。

我们要反省和警惕的,既不是公,也不是公务员合法的个人权利;我们针对的是“假(借)公济私”,要理清公有制、公共部门和执行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和正、负向关系,让它们在认识上文化上制度上倍受反省和防错,要减少事与愿违的尴尬。

佛法讲“诸法平等”,公与私也不例外:平等,确界,各守其戒,各遵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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