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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妻子酒后开房猝死,丈夫向情夫、酒店及同饮者索赔200余万

 秀秀哥哥 2022-01-27

2017年1月21日19时许,陈某接到了妻子小莉的电话,妻子说和朋友在外面吃饭,不回家吃饭了,这对陈某来说也是常事,便到小莉的妹妹家接回了女儿后就睡觉了。

第二天起床才发觉小莉当晚并没有回家,之后陈某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才得知自己的妻子死在了酒店。

妻子意外去世,陈某及其家人无法接受。

2017年4月14日,派出所对小莉在酒店死亡一案作出了《情况说明》:事发当晚,小莉先是与朋友一起喝酒、唱歌,之后与伍某一同至酒店开房。

开房期间,小莉因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但本案未有证据证明伍某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致小莉死亡的情形,故不作立案调查,小莉系意外死亡。

直到妻子死亡,陈某才知道妻子小莉竟然出轨伍某。

陈某等提起民事诉讼

虽说不属于刑事案件,但小莉也不能白死,陈某及女儿,以及小莉的父母作为原告,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酒店、伍某以及一同饮酒的王某、小敏等共计九个被告,对小莉的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014232.3元。

陈某等人诉称:

2017年1月21日19时,由王某约小莉前往某房间吃饭、喝酒,同台吃饭喝酒的还有包括伍某、小敏在内的其他七人。

在吃饭时,同桌的其他八人共同向小莉劝酒,此时小莉已经喝多了。但吃完饭喝完酒后,小莉又被其他人邀请至某酒吧包房继续喝啤酒。

到了2017年1月22日零时许,小莉已经喝醉酒且想回家了(回其妹妹家)。此时伍某主动提出要送小莉回家,并叫来滴滴车。

到了小莉妹妹家后,小莉准备开摩托车回自己的家,但伍某却强行从小莉手中抢过摩托车,并将小莉强行带至某商务酒店。

办理开房手续时,小莉拒绝提供身份证,并多次走向酒店门口准备求救。而酒店保安虽前来了解情况,但并未询问小莉,结果被伍某晃骗。

酒店工作人员在只有伍某一人出示了身份证,而小莉并未提供,只是让其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了姓名后,便将该酒店8306号房的钥匙交给了伍某。

之后小莉被伍某强行带进了房间。直至伍某拨打了120抢救电话,待急救医生到现场后,医生确认小莉已经死亡。

陈某等人认为:

被告商务酒店在该事件中违反公安有关条例和存在重大过失。公安部门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到酒店开房的当事人必须要提供身份证原件。

在该事件中,商务酒店的工作人员及保安在被告伍某和小莉开房时,小莉曾经两次往酒店门口方向走出,显然小莉当时是想离开现场,但作为该酒店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既没有及时上前了解情况,也没有向当班的酒店经理汇报情况。

在小莉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该酒店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了开房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伍某在小莉醉酒不省人事、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小莉违规开房并与之发生关系是导致小莉死亡的直接原因。伍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伍某在小莉身体出现异常并向酒店工作人员求助时,酒店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对小莉实施抢救,没有做到救助的义务,从而导致该了悲剧的发生。酒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小莉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在明知小莉不胜酒力,仍强行劝酒导致小莉醉酒,对悲剧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方答辩

酒店方认为自身对于小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小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小莉入住酒店8306房的开房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小莉与伍某来到酒店开房时,是手牵着手的,在此过程中小莉没有任何反抗迹象。从尊重顾客隐私权角度出发,酒店服务人员在顾客没有作出求助或报警,没有任何求助言行的前提下,酒店工作人员或保安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向顾客盘查或了解住宿的情况。

3、酒店工作人员并非医务人员,能够做到的仅仅是在得知顾客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带领医务人员以最快速度接触病人。

但不可能要求工作人员在顾客未告知的情况下,预见其身体患有疾病,更不可能在病发后亲自对突发疾病的顾客亲自予以施救。

4、酒店房内的顾客是有隐私权的,如果顾客没有提出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是不可能获知房内的情况,尤其是顾客的身体状况。

伍某是自己在房内直接打电话给120急救的,并未打电话要求酒店方给予帮助。直至伍某从酒店前门走到前台询问救护车是否到酒店时,酒店工作人员才得知小莉身体不舒服并已叫救护车,但在此之前,伍某并未告知小莉身体出现异常。

同饮者答辩

王某等同饮者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吃饭期间,同桌人员并未强行要求小莉喝酒,也没约小莉一起去酒吧饮酒。反而是吃完饭后,小莉主动提议去酒吧,至此,小莉仍然头脑清醒,不存在过多喝酒的事实。

在酒吧期间,小莉也是争着唱歌,而且众人喝酒都是自愿,小莉也并未醉酒。

而在即将结束之时,因小敏与小莉同在一条街居住,曾三次问小莉是否要搭车回家并接孩子,但小莉三次拒绝了小敏,并称不回家,自己要继续玩。

并当着大家的面打电话叫其老公陈某去接孩子回家。而伍某也主动提出,由其负责照顾和送小莉回家。

众人相继离开时,小莉意识仍然是清醒的,且由伍某负责照顾和看护,同饮者并无过错。而且小莉死亡的原因并非由醉酒导致,而是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且是在小莉与伍某开房期间导致,与其他同饮者更无关系。

伍某答辩

伍某除了同意其他同饮者的部分答辩意见外,尤其对于其与小莉开房过程做出辩解:

1、众人散席后,是小莉邀约自己一起到酒店开房的,全程均是自愿的,并无强迫行为。而在房间内,小莉突然晕倒,伍某便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呼叫医生前来急救,并向酒店服务台求助。自己已经尽到了看护义务。

2、小莉的死亡系基于其自身疾病原因,而伍某对此并不知晓。无论是饮酒期间,还是在酒店期间,伍某均无任何强迫行为。小莉的死亡,是因其对自身疾病未加以足够的注意义务,与其他人无关,与自己也无关。

法院认定的事实

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部分事实存在不一致的表述,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结合相关视频及证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1日中午,被告王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帖邀约本案有关人员聚餐。席间,小莉多次打电话催促伍某赶紧到场

吃饭期间,除二人未饮酒外,其他人都喝了红酒,各人喝酒多少由自己决定,无人劝酒和赌酒。聚餐吃饭至当晚约8时结束。

2、吃完饭后,小莉和小敏提议找地方唱歌喝酒娱乐,王某联系了某酒吧,订了228号包房。除二人因故未去之外,其余7人约在当晚9时到达了该酒吧继续唱歌喝酒娱乐。

众人先后离开后,不久,小敏提出送小莉回家被拒绝后,也离开了酒吧。酒吧里只剩下伍某和小莉两人。约11时30分,伍某和小莉打车至小莉妹妹家后,小莉取回了放在妹妹家的摩托车,伍某骑着该摩托车搭载小莉至事发的商务酒店,此时已经是22日的零时15分许。

3、至于开房期间小莉是否为自愿行为,通过酒店监控显示,伍某与小莉是相互挽着走进酒店大厅并到达服务总台的。

酒店前台人员对伍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后,因小莉未带身份证,便让其就写下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而酒店电梯的监控录像,显示:伍某与小莉相互挽着从一楼走进电梯和从三楼走出电梯,在电梯里伍某与小莉有相互挽着和搂抱的动作。

而原告所称小莉曾走向酒店门口的行为,其原因是小莉在前台办理住宿手续时因没有身份证,酒店的工作人员不让入住,小莉便打算离开换家酒店。

之后经伍某沟通后,服务员说小莉能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的话就可以办理入住,所以伍某才将小莉又拉了回来。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系伍某强行要求小莉开房。

4、伍某与小莉进入房间后,即在房中发生了关系。在此过程中,小莉突然不省人事,伍某遂打120电话请求派医护人员救护。但并未通过酒店前台人员求救。

约1时40分,医护人员达到酒店并对小莉抢救后,确认小莉已死亡,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伍某。伍某当即用酒店的固定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5、后经鉴定,小莉血液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确系死者生前曾饮酒,但未达到一般个体中毒血浓度(100mg/100mL)。鉴定意见为:小莉符合在饮酒后因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判决结果

结合以上认定的案件事实,法院认为:

本案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在于其对小莉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一、商务酒店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商务酒店在小莉未能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仅凭小莉在纸条上写出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登记准予入住,确实违反了酒店宾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但小莉是入住酒店之后突发疾病死亡,与酒店违规为其办理入住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酒店的违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但不能因此而对小莉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死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酒店作为商业场所的经营者,对此突发事件不可能预见也无法控制。酒店对突患疾病的住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合理的注意标准加以判断。

在客人正常入住后,酒店对房间内部并无监控、管理的义务,无从知晓客人在房间内发病的情况。

小莉发病时伍某并未向酒店求助,也未告知酒店。当急救人员到达酒店时,酒店的保安第一时间带医生进入房间对小莉进行抢救,已经尽到了应尽义务。

因此酒店对小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其他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组织者和参与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判断:

是否有强迫性劝酒、灌酒、斗酒、赌酒行为,或者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能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明知对方因身体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明知对方已喝醉失去自制力而继续喝酒时不予制止;聚餐结束后,对饮酒过量者应安排休息并加以照顾;当有饮酒者出现身体不适时,其他人员应及时将其送医院就诊;需要送回家时,应妥善送至家人处。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王某等被告对小莉有劝酒或者灌酒、斗酒、赌酒的行为,各人饮酒都是自主行为,喝酒多少由自己决定。根据鉴定结论,小莉的心血酒精含量为40mg/100mL,也未达醉酒和酒精中毒的程度。

小莉的死亡系在宾馆开房住宿时因饮酒后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并不是聚餐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留其一人在饭店或者让其一人回家而在途中死亡,故其他同饮者也不存在看护不周的过错。

而且,小莉的脑基底动脉隐匿着一个血管瘤,其本人及其家人对此疾患均未觉察,王某等被告对小莉这一自身疾患更是不清楚,也无法要求其明知,因而未阻止小莉自己饮酒,也不存在过错。

因此,其他同饮者对小莉的死亡也无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被告伍绍标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据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小莉自酒吧娱乐结束至入住商务酒店时,意识清醒,也未处于醉酒状态。

监控录像也显示,伍某与小莉相互挽手正常走进酒店大厅到服务总台要求开房住宿,小莉还能在酒店服务员递交的纸条上默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并签名,并在在电梯里与伍某有相互搂抱的亲昵的动作等,均表明小莉当时意识清醒,并且是自愿与伍某开房住宿的。

至于说伍某与小莉之间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小莉死亡的另一方面原因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经法院向原告(即陈某一方)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因而,伍某与小莉之间的行为,与小莉发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如何,无证据证实。

伍某与小莉之间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虽然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伍某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对小莉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所主张,即便无法认定被告人存在过错行为,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相应补偿的观点,法院认为:

公平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是,分担损失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某一行为之间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但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即无过错但有因果关系。

换言之,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也无法适用公平原则,而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本案中,因原告未申请鉴定,故法院无法判断,也无法证明伍某与小莉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与小莉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也无法适用公平原则,而判令被告伍某分担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人均无需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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