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1、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出现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国家公权力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必须秉持谨慎态度。当股东之间的冲突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唯一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 2、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董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该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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