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许多企业进行年终考核的时候,对员工来说,年终考核的结果关系到个人职位晋升、收入待遇等切身利益。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出台了“奇葩”的考核规则,如“每天必须走8000步,少一步扣一分钱”“给公司公众号点赞数量纳入考核”等,不仅背离了年终考核的目的和初衷,更是对员工权益的损害。而且,企业喜欢推行的“末位机制”,不管是末位淘汰还是末位降职降薪,都是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二是无过失性辞退,指劳动者非因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等。 一些企业辞退员工的原因是考核居于末位,其往往将“末位淘汰制”“绩效不达标”等考核结果,简单粗暴地与“无法胜任工作”直接联系起来,并以此为理由强行单方辞退员工。事实上,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考核居于末位可能是各种因素导致,并不必然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年终考核不达标、居于末位或者说劳动者无法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并不必然等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也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和程序均合法,且事先向劳动者有效送达和告知,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否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张某于2013年7月入职一家公司,2020年5月收到该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他在2018年、2019年考核等级均为C,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C,并不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连续两年为C或者一年为D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且公司无法证明张某是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认定公司违法,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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