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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备考小蘑菇 2022-02-08

一、抵押权概念及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设立,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拿到相关分值,在抵押财产这部分重点掌握不得抵押的情形,出题点也在于这。

三、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区别

(一)性质不同,抵押权、质权基于担保合同而设立,属于约定的权利。留置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属于法定的权利。

(二)具体实行不同,抵押权质权条件成就时可以直接进行优先受偿,而留置权须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实现。并且,特别是抵押权与质权最大区分在于抵押权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财产,质权针对动产或权利设立,需要转移标的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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