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认为“权力的基础不应完全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但是这并不符合人生而自由的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然不平等,有些人天生是奴隶,有些人则天生来统治。”的思想则倒果为因,只能在奴隶制下使用,“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了违反自然的奴隶”;霍布斯同格劳秀斯一样,他们的相关理论都不符合人生而自由这一自然法则。 因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 如果权力的基础是强力,或者说强力就是权利。那么一种强力的合法性就不是依赖基本权利或者是道德法则及其构成的集合体(如习惯、风尚、舆论等等)了,而是依赖于“强力为尊”这一自然法则,而“强力为尊”这一法则并不构成合法性,下面就会继续分析。 但是“强力为尊”的自然法则与社会秩序格格不入。如果说人为了确保其自由、生命和财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选择结合形成社会,那么也可以说人为了避免“强力为尊”法则导致的不平等并因不平等而剥夺其自由、生命、财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选择了社会。 自由、生命和财富的所有权在自然状态下时刻受到强力法则的危险,这两个自然法则是严重冲突的。 在“强力为尊”法则的支配下,一种新的强力出现的话,前一种强力的合法性也就被取代了。同时强力对应的服从也是有限定的,强力存在,则服从存在,强力未展现或未发挥时,就没有服从的义务了。强力只会使人们的结合陷入新一轮的混乱。 并且“强力为尊”本就是一个自然法则,向强力屈从同样是自然的,无须强加以权利的名义以体现其必然性和合法性。一切强力者至多凭借强力而令人服从与这个强力直接相关的命令,而与含有强力无关的“道德”“合法性”“正义”等等命令,是不可能通过强力向服从者传达的。 根据上述分析就可以得知:强力不可能为强力者提供权利,强力不构成权力,它只是一种物理力量。 在强力的支配下,所谓的“国家”的合法性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有力量的比拼和道德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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