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出资是公司股东最主要义务,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和二十三条【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以及七十六条【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均明确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本是公司设立必备条件。理论上,股东完成所认缴范围出资(有限责任)即由公司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随着2013年公司法第四次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切换到认缴制,同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极大提高市场经济活跃度。相比以往,企业主有了新的选择,反而让大家有了“幸福的烦恼”,不太知道在实缴还是认缴中如何作出合理选择,这也是我们在服务企业客户时被经常咨询的热点法律问题。 本文笔者结合多年律师实务经验,在股东如何选择出资方面提出一些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问题提出和分析】 那作为企业主应该如何选择呢?是实缴还是认缴会有些为难、各有利弊。实际上,股东选择实缴或者认缴出资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同时会产生不同后果以及影响。我们结合二则真实案例,分析实缴和认缴对股东权益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操作建议,大家再提前进行判断。 一 实缴出资对股东分红权的影响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6日,某燃气公司股东黄某、谢某制定《章程》。2016年7月12日某燃气公司登记成立。该公司执行董事是黄某,监事是谢某。 《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五条“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黄某,以人民币认缴出资96万元,总认缴出资9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在2026年7月6日前缴足。2.股东姓名:谢某,以人民币认缴出资24万元,总认缴出资2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在2026年7月6日前缴足。”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其后某燃气公司由黄某实际经营管理,黄某陆续提前完成了实缴出资,而谢某为认缴出资,在认缴期满前未实际进行出资。 2020年7月,某燃气公司二位股东之间因分红发生分歧,原告谢某认为公司一直有经营收益,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被告股东黄某认为某燃气公司经前期筹建、验收合格后,于2020年3月才开始正式经营,且一直是自己在出资和投入,尚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不具备分红条件。 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股东谢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燃气公司、黄某将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今的股东分红25000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 【争议焦点】 【裁判要义】 【律师点评】 本案中,二位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谢某作为股东采取认缴制,其出资款项在2026年7月6日前缴足,为此股东谢某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保护。但因为公司章程规定了分红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全体股东关于是否采取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分红须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因此股东谢某在未完成实缴出资情况下,无权要求分红。 二 认缴出资对股东表决权的影响 【案情简介】 赛诺公司于2008年9月5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为:黄某、蒋某、李某、友联公司、深圳瑞盈公司、育辉公司,分别持股3.95%、8.68%、7.58%、47.45%、3.47%、28.87%,友联公司和育辉公司合计持股76.32%。 育辉公司、友联公司提交2019年3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应到6人,实到6人,代表100%表决权,符合法定程序。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林某; 2、同意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3、同意公司监事由黄某变更为陈某; 该决议经深圳瑞盈公司、友联公司、育辉公司签章,股东李某虽参会,但因不同意该决议,故未在该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应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时李某声称其并未收到上述股东会议召开的通知书,仅是因李某在赛诺公司上班,知道会议要召开,故而参会。育辉公司、友联公司对李某该主张不予认可,主张赛诺公司已将召开股东会议的书面通知送达给了李某,只是李某主观上不愿意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于是拒绝在送达文件上签名。 根据育辉公司、友联公司提交的且经赛诺公司、李某认可真实性的赛诺公司原《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事项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为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应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全体股东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因李某、黄某、姜某对赛诺公司2019年3月28日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并且认为友联公司、深圳瑞盈公司、育辉公司三位股东在股东会召开程序上存在问题,拒绝承认该会议决议内容,双方争执不下。随后赛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明确股东会决议效力。 【争议焦点】 【裁判要义】 【律师点评】 【泰和泰律师法律建议】 1、作为公司股东出资,采取实缴还是认缴并没有唯一正确答案,我们应该结合公司所处阶段和股东间人员结构来进行个性化设计,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2、在创业初期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创始人团队我们建议可以优先考虑认缴出资。因公司法允许章程或全体股东对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作出个性化约定,涉及到公司治理、股东职权分配和投票表决、盈余分红方面,可提前协商一致采取以认缴出资比例作为股东行权依据。 3、作为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股东,因出资问题可能涉及连带责任(具体参阅公众号文章《只认缴1%出资,股东竟然需要承担100%责任》),故在公司发展阶段,如引进新股东或者增资前尽可能提前完成实缴。 最后,还是要强调一下,无论是实缴还是认缴,公司股东对出资范围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宜因认缴而将注册资本设置过高。同时发起人股东出资问题涉及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慎重对待。 张军 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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