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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丨林业站长越权审批采伐林木获刑

 见喜图书馆 2022-02-12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32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指定辩护人姜某某,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20)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衣浩、徐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新冠疫情防控于2021年1月21日中止审理,于2021年3月1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10日,时任岫岩满族自治县某镇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吕×审批通过了葛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红砬子上一片山林的清场造林申请。按森林法规定砍伐林木需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吕×作为镇政府林业站站长无权对砍伐林木事项进行审批,但其仍超越职权安排林业站工作人员在造林清场申请书上为其盖章,同意造林清场要求。致使葛某等人依据此审批,将林木砍伐、售卖并获利。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葛某等人滥伐林木总面积84.57亩,滥伐祚树幼树株为1370株,滥伐祚树林木蓄积为207.02立方米。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供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时任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吕×审批通过了葛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红砬子上一片山林的清场造林申请。按森林法规定砍伐林木需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吕×作为黄花甸镇政府林业站站长无权对砍伐林木事项进行审批,但吕×仍超越职权安排林业站工作人员在造林清场申请书上为其盖章,同意造林清场要求。致使葛某等人依据此审批,将林木砍伐、售卖并获利。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葛某等人滥伐林木总面积84.57亩,滥伐祚树幼树株为1370株,滥伐祚树林木蓄积为207.0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犯罪线索移送函,到案情况说明,会议记录,情况说明,林业采伐许可核发办理流程,关于落实2010年造林清场整地的意见,×镇2017年三北工程造林补助资金明细表,用章登记,造林清场申请,刑事卷宗,证人张某1、刘某1、张某2、刘某2、张某3、张某4、李某、连某、温某、姜某、金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情况,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世英

审 判 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肖忠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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