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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期限如何计算?

 见喜图书馆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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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本质,本案是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河北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作出了较为坚决的认定,明确立场——“本着保护行政复议相对人”的原则。

作者| 孔维松
  

众所周知,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要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按照目前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了诉权,那么起诉期限在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没有告知诉权,那么起诉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例如,强拆行为发生时,行政相对人仅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房屋被拆除),行政机关一般不会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诉期,所以在实务中的共识是强拆行为的起诉期限是一年。那么,行政机关未告知起复议期限的,复议期限是否也可以参照此规定,以便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益?

本所近期办理的一桩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判决,极具参考价值。当事人嵩先生经营的装修装潢企业,有合法营业执照,因征收项目,与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协议仅对附属物约定了补偿数额,但遗漏了法定的补偿项目——停产停业损失。

于是,嵩先生于2020年8月24日向镇政府主动申请补偿安置,政府收到申请后,倒也进行了处理,于2020年9月11日指派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当面沟通,自称进行了口头答复,且明确告知当事人根据相关政策无法进行追加补偿。后嵩先生于2020年12月5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嵩先生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已经超出了六十日的复议期限,遂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嵩先生的复议申请,没有进行实体审理。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亦认为嵩先生提起复议超出了法定六十日的复议期限,驳回了嵩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河北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并未超出复议期限。

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了河北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嵩先生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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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针对复议期限作了详尽解释,认为本案中镇政府在答复时并未告知嵩先生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在该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但并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及如何计算复议期限的情况下,本着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权益原则,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镇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向嵩先生作出口头答复,并未告知当事人复议期限,嵩先生于2020年12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进而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究其本质,本案是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河北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作出了较为坚决的认定,明确立场——“本着保护行政复议相对人”的原则。

从中看出,二审法院对履职之诉也有所考量。毕竟该类案件如果真的以超出复议期限等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请,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回过头来起诉要求履职(起诉期限比复议期限要长很多)或者重新提起履职申请,进而再次激活诉讼程序。或许正是有此考虑,河北高院站在了行政相对人立场,并未将嵩先生已经走过的程序轻易否定掉,此裁判观点和方式,也契合了诉讼活动一直以来的追求——实质性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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