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作为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呢?今天就“民法典中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胎儿利益保护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于胎儿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所以法律上需要有专门的制度对此作出规制。《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对该条款的理解 依据该条款规定,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如下: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胎儿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利益,而改变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范围如下:遗产继承利益、接受赠与等。这一表述也表明胎儿所享有的利益并不限于上述两项。例如,胎儿在出生之前,其健康遭受侵害,也可以在其出生后独立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娩出时为死体,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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