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在狱内设立罪犯申诉、控告、检举信箱,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开启处理。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