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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和辅警工作中的个人安全防护问题,更需要自己上心!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这是一篇写于几天的交通安全类文章,可能因为敏感词语的问题,当时平台没有审核通过。今天,之所以重新进行了修改,是因为,木林感觉依然,应该提醒大家在执勤执法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执勤执法中,并不是人人都会出事,虽然出事的几率比较小,但并不等于不会出事。我们每一个人在单位只是一棵无名小草,但却是自己家庭的参天大树!所以说,每天面对滚滚的车流时,要想自己安全,谁都代替不了你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代替不了你自己的小心和谨慎,代替不了你对于自己家庭的那颗责任之心!
2019年8月28日16时许,浙江衢州市龙游县的国道上,在复勘事故现场时,一辆路过的轻型货车,将他们停放在路边的警车撞翻后,三名交通民警因公牺牲。
9月12日,木林曾经就此专门给事故处理民警写过一篇《如何用最简陋的装备,让事故现场勘查民警,实现最大程度的安全?》的文章,是给自己熟悉的、交情很好的事故处理民警,从树立起“危险+1”的理念上进行提醒。
希望事故勘查民警们,无论是在勘查,还是复勘现场时,无论是自身的安全,还是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定要结合警察通用战术中的“距离、掩体和警戒”这三个概念,在思想上树立起有效主动防护的理念。

2019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西安交警支队曲江大队雁塔中队的一名年轻辅警,在执勤期间,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拖行,因抢救无效因公殉职。
22号早上,木林写了一篇《民警和辅警,在执勤执法中,一定要树立起有效主动防护的理念》的安全文章,既是向这件英雄辅警致敬,更希望看到文章的交通民警、辅警朋友们,能够真正地重视起执勤执法中的个人安全防护问题,提出了“如何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保障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这个问题。
希望执勤的交通民警、辅警们,在面对执勤中遇到的危险时,一定要能够准确地判断,对于执勤执法中突然出现的危险,其所侵犯的利益,如果不能达到民警必须要用生命加以履职的程度的话,不建议民警采取冒险动作进行拦截,更不希望民警用血肉之躯进行拦截。

2019年10月23日8时许,辽宁民警被撞遭碾压牺牲的文章, 49岁的民警魏荣辉同志,在对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的未年检车辆,在车前进行拦截堵控时,被该车驾驶人故意冲撞碾压后,不幸因公牺牲。
之前,我总认为现实中,行为人故意冲撞类的案件比较罕见,绝大多数都属于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但就这起冲撞事件,我仔细地观看了网上发布的有关视频,结合当地的警情通报来看,行为人在对民警的冲撞上,因为被撞民警在车前有移动拦截的动作,驾驶人故意冲撞的可能很大。
这次,我的情绪久久不能平静,很想写一篇文章,既是对这位刚刚牺牲了的警官致敬,更是想是给看到文章的交通民警、交通辅警,甚至是其它警种的民警、辅警们提个醒,在执勤执法时,一定要有危险意识,要有防范危险在自己身上随时发生的意识,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特别是不能用自己的血肉之身去拦截违法车辆。

木林的文章,并不是为了追热点,在于反思,在于用文章来提醒担负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的交警民警、辅警们,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执勤,更想为防范这类意外事件的再次发生做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努力。
但是又担心自己写不好,只能简要的写下这些零散的话语,算是尽自己的一份心意。
通过对这三起涉及交通民警伤亡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一起事件,是民警被动的被撞;第二起事件,是辅警主动的迎了上去;第三起事件,是驾驶人看着民警主动的冲撞了过来。
以前,我总有一种侥幸的想法,那就是,虽然时常有报道汽车驾驶人面对执勤的交警,故意的用移动的车辆顶撞、恐吓民警,如果恐吓起不到效果时,肯定会主动的停下来,因为将民警撞伤的后果,肯定比自己即便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重,民警用身躯在车前拦截的做法,更多的也是在跟汽车驾驶人打心理战。以前,我也曾见过、听过很多的民警,特别是老同志们,很多人都这样做过,几乎没有出过事。但在事后,每次和他们探讨起这种情况,他们自己回想起这种做法时,都不禁的产生后怕,甚至会暗自庆幸没有出事,只是因为之前民警的威慑力比较大,驾驶人相对比较害怕警察。

这几年,因为多种原因,袭警、辱警事件,以及冲撞警察执法检查岗位的事件层出不穷。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对法律法规和警察权威的漠视,这起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
这起事件告诫大家,并不是说只要穿戴了明显的警察标志,亮明了警察身份,就能保证民警自身的安全,更需要从制度上、技术上、战术上、现场安全防护设置上,来全方位的落实好安全防护工作。
关于交通民警、辅警执勤执法中的安全防护问题,公安部很多年前发过《道路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有一些要求,今年的10月17日,公安部交管局在前几年下发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再次修订完善并下发了新的《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对路面执勤执法、查处交通违法、拦截检查违法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的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专门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内容非常详细,要求的非常明确,希望全国所有基层交警中队的交警民警、辅警们,都能够认真的学习研究。

关于妨碍警察执法的程度问题,也就是相对人,在妨碍、阻挠执法时,最低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程度)时,应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达到什么的标准时,应当按追究刑事责任?这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明确的界定,而这种界定,也就是要给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到面对警察的执法,什么样的事情不能做!对于检查临检的场地设置虽然有规定,但在明确的故意冲闯临检卡点,拒不配合警察执法时,所有被追击时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法律不予保护,都得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当然了,在今天,各级对警察的监督也很有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向警察违法执法等行为进行正常维权的途径也比较多,而且还很有效,这句话不是空话,打过12345热线的,给警务督查部门举报反馈过的,甚至给纪检、监察部门反馈过情况的,肯定身有感受。
和谐稳定的社会,需要有序的秩序加以维护,警察作为治安秩序的主要维护力量,他们也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公职人员,并且很多人都不是在一线和歹徒面对面的直接搏斗中牺牲的。
希望广大民众,在面对警察执法时,不管他们在执法中做的是对是错,都要一定要先无条件的尊重、支持和配合,如果有错,事后一定能通过正常的维权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被屠杀纪念碑上写的马丁神父的那段话,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
今天,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挑战时,如果我们不去维护正义和公平,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你我!

当然了,对于所有的交警民警、辅警来讲,自己的安全,还得自己放在心上,还得靠自己来采取更加有效的防范行为。
自己的安全,只有自己重视了,才可能保证真正的安全。
在工作中,一定要有随时都可能会在自己身上发生危险的防范意识,要提前采取一些防范动作,特别是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一定要从兄弟们的血泪事件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切莫再让这种不幸再次发生!
    谨以此文,向因公牺牲了的交通民警、辅警们:致哀!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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