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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对评估报告不满意,该怎么办?

 神州国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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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期有当事人来咨询,说自己收到了征收方的评估报告,但是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算,想咨询律师问问这个报告能不能不签字。其实评估结果出来后,并非“板上钉钉”了,评估报告的结果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但补偿仍然是需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的结果。

那么,评估机构应当怎么选择呢?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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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被拆迁人应该学会看懂评估报告。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封面、致估价委托人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

其中封面应当包括:估价报告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项目名称、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当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和致函日期;

封面和致估价委托人函之后应当使用目录的方式将其他项按前后次序列出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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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评估机构具体应当怎么选择呢?

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做出,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

如果评估报告上面写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时,那么您要小心了,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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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法律是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而往往有些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法律赋予了自己复核权,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会选择不接收报告甚至是把报告扔掉的极端方式来对抗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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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万典律师提醒您
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到评估结果,关系到后续的拆迁补偿,关系到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居住水平。因此,对评估报告的每个细节我们都要格外谨慎,细心检查。如果大家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有疑问,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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