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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版民事裁判文书判项明确性研究

 烟火夕阳 2022-02-23

民事裁判文书判项明确性研究

2022年2月14日

作者简介:

目录

摘要……………………………………………………………………………第4

关键词…………………………………………………………………………第4

什么是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性………………………………………………第5

判项明确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第5

裁判文书判项不明确的常见表现及几个特殊问题…………………………第5

裁判文书判项不明确的成因…………………………………………………第10

裁判文书判项明确的标准……………………………………………………第12

提高裁判文书明确性的方法…………………………………………………第13

裁判文书内容质量的价值取舍与判项重要性………………………………第13

裁判文书判项发展展望………………………………………………………第14

后记……………………………………………………………………………第15

摘要

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门复杂的技术。掌握这门技术,需要知识经验和不断地实践。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客观来看,裁判文书的差误在所难免。但裁判文书的判项,因其判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作用,应避免出现错讹。尤其是应注意民事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性。本文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民事裁判文书判项明确性方面的问题,简要地对民事裁判文书判项明确性的常见问题、问题成因、改善判项明确性的实际操作方法等做了论述。供业内参考。行政、刑事、执行等裁判文书同理可参考。

关键词  裁判文书 判项 明确性 判项明确的标准

正文

一、什么是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性

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性,指的是为了便于当事人、法官及法律共同体、公众等对裁判文书判项的理解和执行,而对裁判文书判项文义的明白、准确、无歧义的制作要求。涉及判项的上下文衔接、判项与判决书其他部分的衔接及矛盾排除、遣词造句、计量关系、计算关系、判项独立性等问题。

二、判项明确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文以载道。

裁判文书承载着动态的法治、事实上的公平正义。裁判文书的制作,不可不慎重。

明确的判项,是裁判文书制作过程的重要工序,也是裁判文书其他部分存在的根本意义;明确的判项,便利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理解;明确的判项,便利于法律共同体的研读引用;明确的判项,是执行工作的基础;明确的判项,是裁判文书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

三、裁判文书判项不明确的常见表现及几个特殊问题

司法实践中,判项不明确的情况较为常见,并涉及几个判项中独有的特殊问题。

我们先来看下裁判文书判项不明确的常见表现及简单分析:

1、判项表述为“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而不明确应执行数额。需参照论理部分,而论理部分往往表述复杂。虽然经查阅判决书事实认定等内容,可以确认具体数额,然而,就判项本身来说,是不完整、不准确、不严肃的。

2、判项表述为“已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偿还原告XX元,剩余部分继续偿还”,剩余应偿还部分数额不详。需参照论理部分,而论理部分往往表述复杂。这样的判项往往给当事人对判项的理解、执行法官对判项的认识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3、判项表述为“原告应偿还被告本金XX元,利息自某年月日起以年利率12%计算至某年月日止”,判项所表述的年月日期间段在判决时已经过,仍然表述为计算过程,已无必要。因该部分利息已固定、可计算。直接表述为数值较为妥当。而计算过程应放在论理部分说明。已可明确计算的利息数额,判项中表述计算过程实无必要。判项中仅仅表述计算过程,而不写明可计算、已固定的计算结果,是不妥当的。可明确部分,应予明确,这是判项的应有之义。判决判决,判而不决,是不妥当的。

4、判项表述为“某某法院某某案件,应予执行回转”。而不写明执行回转的具体内容,这是不妥当的。此判项无法执行,毕竟执行法官无法猜测审判法官所思所想。而参照论理部分及判决事实认定上下文去推断判项的真实意思,是十分不严肃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回转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项表述不明确的情况较为常见。因这些案件反反复复,往往十分复杂。而判项不能做到准确,也就可以理解了。

5、判项表述为“经自愿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于秋收后偿还李某人民币四千元,如到期不能偿还,以家中玉米抵债”。实践中确认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于审判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较多,而调解协议内容千奇百怪,双方当事人给基于各自对事实的理解和各自的立场、利益角度、真实想法,往往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复杂而含混。这样的协议法院法官应予以审查并进行专业角度的明晰。简化其条文,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时间点。避免附有条件的判项产生。附条件的判项,除所附条件极为可观、不易产生歧义及模糊外,应避免出现在判项中。否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失去了判决书(调解书)一断于法的价值。

判项表述为“如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则自某年月日起以某某数额为本金、某某利率计算利息”。判项应固定,避免使用“假如”“假设”等设条件字样。否则判决既不严肃、也不严谨。附有假设条件的判项,本质是在判项中加了一个计算公式,而不是给出了确定的计算结果,判项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判项不确定,则判决失去了一断于法的意义。即便为当事人于庭审中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用语是否准确、是否便利执行等,法官亦应从专业角度予以审查。而不应盲目确认协议内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自愿、自由、开放的,但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当是严肃的。

6、判项内容表述为“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李某黄牛十六头”。此判项亦为不明确。牛作为活物,因其自然特性,有公母、体重大小、是否健康、是否怀孕、成年与幼年、毛色等的区别。仅仅以牛若干头为表述,所产生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于判决中明确: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李某黄牛十六头,价值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如不能原物返还,执行三十五万元价款等等。有价物、种类物,于判项中固定其价值,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可能增加诉讼中的程序,比如评估,而当事人未必愿意承担评估费用及时间成本。实际工作中,完全做到以文书固定价值的情况十分困难。诉争标的物本身千奇百怪,且如遇到标的物价值不大的,评估必要性存疑。

7、判项表述为“个人衣物归各人”。这是多年前常见的离婚案件判决表述。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衣物为值得分割的家庭财产。随着近年来本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诉讼分割衣物已不常见。所谓个人衣物范围,看起来确定无疑,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难以执行。近年来尚有要求分割貂皮大衣等高价值衣物的案例,较为少见。随着婚姻法的发展,未来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的情况可以预料将大幅度增加,这样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将较为明晰。而婚龄人口的减少、出生率的下降,也将使婚姻财产分割的复杂性大幅度下降。

8、一个可以商榷的问题。判项关于利息计算的表述,有约定从约定。即法定利息计算标准。现行计算标准一般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笔者建议立法固定法定年利率12%。判决以有固定利率标准为佳。虽然固定利率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诸多不满。但相较于其负面影响,法院支持固定的法定利率,将引导公民谨慎投资,长期来看,达到减少诉讼、消弭民间矛盾的效果。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再有一点,法院判决不应支持民间借贷的复利部分。此为作者观点,此文不再展开。

我国历史上因为民间借贷的变种——高利贷导致的社会问题数不胜数,以至于民不聊生。清末民国都有众多案例。如法院仅支持固定利率且不支持复利,这样的社会问题就会少很多。高利贷与今天的新时代法制环境是严重冲突的。

9、判项关于利息计算的表述,虽然有约定从约定,但判项应具有独立完整性,不应于判项中表述“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复利”。如此表述,则实际计算时尚需参考合同内容,较为不便。应与明确此部分实际计算标准。

这里有一个问题存在。

那就是金融机构乃至于部分保险理财机构,有严重的合同复杂化工作倾向。尤其是合同条款中的利息计算条款,若非专业人士,估计没有几个人有耐心、有能力阅读和理解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笔者认为,商业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建构较为复杂的利息计算公式结构,可以理解。但法律文书判项应简化其计算过程、简化其计算公式、明确其计算结果。法律文书判项不应完全被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所约束。在判项明确性方面,应以判项的明确为第一要务。而不是引用和叙述复杂的利息计算过程,让当事人等云里雾里。利息计算的高度复杂,也与“法律不问细碎”的基本法律精神相违背。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做到完全依照判项的内容计算执行。

10、调解协议判项中表述“支付抚养费直至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独立生活如何判断?这样表述不够严谨。民法典有关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较为合理的表述应为“支付抚养费至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11、判项表述为“被告给付原告XX元”,并不写明原告、被告具体姓名名称。在原被告均为单一主体情况下,并无问题。但如被告多人或原告多人或部分被告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此简写,并不妥当。实际工作中,这样的问题出现的并不多。但初学者往往会有这样的问题。于判项的遣词造句,还应谨慎。

12、判项表述为“原告放弃某某权利”,此内容是否必要载入判项?如系实体性权利,当无他论。但如该权利系虚权利不具实体内容或仅为程序性权利,是否应入判项,似可商榷。

13、判项表述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判项指向合同内容的引用,极不严谨。

14、关于标的的分期履行问题,判项表述为“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其中某年月日前偿还10000元、某年月日前偿还10000元、某年月日前偿还一万元”。某一笔到期可以申请执行,但其余未到期。会导致执行时案件立案的复杂化。是为无必要的负累。判项应避免分期或尽量固定其义务内容。

判项表述为“每月还款5000元,至还清为止;还款期间放弃利息,如不按时还款,追加利息”。这样的调解协议内容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作为判项其确定性不足。

16、判项表述为“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xx元”。遗产范围具体如何,判项没有体现。是否应明确义务人具体已经继承了哪些财产?或者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应查明财产的项目范围价值等等。如需执行程序中再为确定遗产范围,是否妥当,可以考虑。考虑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完全要求民事法官于审判程序中明确已继承或可继承的财产范围,似乎强人所难。这里有遗产、继承不明晰,或仅有遗产管理义务人的诉讼案件,应如何处理,现有案例不多,尚不便于总结统一的工作方法。

17、案件受理费是否适用连带责任?判项表述为“案件受理费XX元,由张某负担;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固然是一个原因,但即便当事人有约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诉讼费的负担,这是个问题。诉讼费的责任分配,应由法院决断。而诉讼费的承担,应明晰简洁。表述为连带责任,是否稳妥,有待考察。

18、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不动产应否予以判决?判项表述为“张某、李某共同将位于某处的无籍房一处赠与王五”。如此处理是否妥当?转移占有收益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操作?笔者认为,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不动产应慎重予以判决。避免判决书为非法财产背书。

19、判项表述为“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外债6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具体哪些外债,权利人是谁不明确。笔者认为,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对债权进行分割固然合理,对债务进行分割应有各债权人参与诉讼为宜。或由各债务人起诉后再行明确。否则单纯原被告之间分配债务,不具可执行性。此项表述,并不能达到分配债务的目的。

20、判项表述为“驳回原告某某关于某某事的诉讼请求”,如系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以表述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宜。否则可能需要补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或已无必要补充,则不如直接表述为驳回全部。

四、裁判文书判项不明确的成因

1、文书制作技术的惯性传承

简单地说,“从来如此”。判项的表述,尤其是新任法官,往往习惯于师从本院在先文书判项的做法。这样固然稳妥,也容易导致一些不准确的表述,无意识地被传承并固定了。大家都不觉得不妥,或者虽然认为不妥,却也觉得并无修正的必要,毕竟从来如此。稳定的表述习惯,也是重要的裁判文书价值。

2、保守的工作方法,缺少改善动力

法律的一个特性是保守。反映到裁判文书制作领域,那么判项的表述往往遵从既有惯例。一个成熟的法官,其工作方法必然是保守的。而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是有限的,相当一部分案由多年不变,与之对应的判项也就不断延续旧有表述方法。就法官本身而言,并无改善判项表述方法的动力。即便有年轻法官想要别出心裁、另辟蹊径,往往也不能被本院法官团体所接受。长期以来的习惯是,上级单位乃至最高院提出修改意见并发文要求执行,各法官才会照章办事。这样最为稳妥。保守的工作方法,未必最佳,但一定最为稳妥。

3、文书制作人员的经验与能力不同

各具体的文书制作人员,往往身份各有不同,其学识经验也会有差异。经验与能力的不同,会在文书制作的各个阶段表现出来,对判项的表述,也会有较大差异。

4、各法院内部不成文的习惯

各法院内部的法官群体,往往相对稳定。这会有意无意地导致一种情况的出现,即在工作中某些方面的不成文习惯。大家会习惯于某种做法。而在判项明确性这一问题上,一个法官反复出现的问题,大体也是本院众多法官的共同问题。这些不成文习惯,好处是有利于工作的磨合和默契,弊端就是往往没有人肯于革新。直到有权机关明确要求。为了判决的稳定,牺牲判项的明确,这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

5、技术原因,缺少全国统一标准

我们工作中往往见到诸多法律规定,可谓方方面面,但单独对裁判文书详细制作方法作出规定的法规性文件笔者并未发现。限于眼界,不排除有这样的文件。但既然不常见,已经可以说明,在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缺少全国统一标准。这也是判项不明确的一个原因。虽然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事实千变万化。刚性的统一文书制作详细规定,并不是最佳选择。但是对技术规范进行明确要求也是必要的。“书同文、车同轨”,要求写一样的字,车辆的技术轮距等技术层面统一要求,不妨碍我们写文章的内容、技巧,也不妨碍车辆的设计制作、材料选择等等。裁判文书格式统一、判项明确标准一致,是有利于法律工作的。

6、办案人疏忽与校对不佳

案多人少的事实已存在多年,办案人未必有精力逐份判决进行精细校对,疏忽在所难免。这样的事实确实存在,只能通过提高责任心等方式减少。完全杜绝判项明确性方面的疏忽,并不客观。但对判项进行严格校对是不难做到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7、当事人信访压力对判项表述的影响

近年来,信访、人大督办、有权机关监督的案件逐渐增多,对办案人形成巨大的压力。在压力之下,办案人本能的会规避一些矛盾,对判决书的明确性不做清晰要求,导致若干文书的判项不明确。而这种不明确往往是可以避免的。笔者不认为在审判程序中的案件,即从立案保全开始到法律文书生效这一期间内,有案件监督、督办的必要。这样的制度规定,会弱化法院工作的自主性。导致法官办案缺少独立性。

8、单纯的文字表述错误或排版错误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一个问题是判项单纯文字表述错误是否适用更正裁定,这个问题有必要讨论,本文不展开。

五、裁判文书判项明确的标准

明确这一词语的含义应为明晰准确。

裁判文书判项明确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极少。

何谓明确的裁判文书判项?

三点标准:

第一、清楚明白。一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具有一般的文化程度)通过阅读能够理解判项的真实准确含义。

第二、数据明晰。如有计算公式,应表达清楚。如判项内容为可计算、可固定数据,应写明计算结果。

第三、具有独立完整性、可执行。判项内容应可以脱离判决书尤其是说理部分而单独存在,并不影响对判项内容的解读、理解。判项内容如具有强制执行内容,所表述的标的应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判项内容不得语意模糊或有二重、多重解读可能。

判项的重要性

判项内容应简洁,便利引用。

第五、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及论理部分的明确不等于判项的明确。判项与事实认定及论理分属裁判文书的不同部分,承担不同的责任,有不同的价值和评价标准。不能说事实认定已经清楚、论理部分已经明白,就不需要判项的准确性。事实认定及论理部分的价值,远低于判项的价值。毕竟裁判文书的最终确定权利义务的部分为判项,而可执行部分,也仅为判项。一方面为过程、一方面为结果。裁判文书的现实价值,取决于其结果部分,也就是判项。

六、提高裁判文书明确性的方法

提高裁判文书明确性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作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并长期保持稳定,避免修改或频繁修改。否则具体工作人员将无所适从。制度稳定,则规则清晰。笔者并不赞同各高院、中院乃至基层院自行制定裁判文书详细技术规范。这样做看似明确了文书制作标准,实际上增加了差异化。文书制作技术规范以全国统一为宜。裁判权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裁判文书形式统一也是国家尊严的象征。

2、各办案人应有意识对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性加以注意,可明确之处,应尽力明确。近年来得益于办案法官的素质的稳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已逐年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

3、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应以制作与校对分属不同人员负责为宜。制作、校对不应由同一人员负责,并应分别署名,以备查考。制作人员与校对人员应经系统培训后方可开展工作。

4、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必要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培训。法官培训侧重点应在文书论理、法条引用、判项内容方面。而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应侧重培训文书校对工作。

5、采取措施避免诉讼程序未完结案件受到院外干扰,包括来自当事人的干扰。这是有必要的。如果法官不能静心写判决,那么他的判决质量不应过高期待。

七、裁判文书内容质量的价值取舍与判项重要性

如一篇裁判文书做不到各部分高质量完成,也应权利保障判项的准确性。一篇裁判文书即便其他部分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但只要案号及判项明确,其价值即以充分体现,足以达成使命。换句话说,评价一篇裁判文书的价值,应以判项准确为第一标准。案号准确是题中应有之义。而判项是否正确,则是次要标准。即便错判,也应错得清楚明白。

判项的常见结构为:

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判定;

2、迟延履行法律后果警告;

3、救济权利交代;

4、诉讼费负担;

5、裁判文书生效条件。

判项的常见组成部分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判定部分,常常涉及明确性问题。其他部分因较为简单,问题不常见。但也有救济权利交代部分不明确或程序错误问题。

具体而言,一份完整判项,其胜诉方、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负担、数量数值、计算公式、所有权确认、事实确定、赋权、责任排除、禁制规则等,均清楚明白。无歧义、无错讹,以一般法律人可以明确理解为明确性标准。

八、裁判文书判项发展展望

1、在理论层面,对裁判文书判项的独立完整性应予以重视。独立完整性,即判项内容应可以脱离判决书尤其是说理部分而单独存在,并不影响对责任主体、权利人、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判项内容的解读、理解。独立完整的判项,其引用、执行价值较高。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2、在实践层面,随着逐年新晋员额法官的文化基础、法律素养、经验与能力的提高,裁判文书判项的准确性可以乐观期待。曾经发生过的种种问题,由新的法官来承办时,可能并不会发生。法官能力决定了文书质量,这是不争的事实。而随着法官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相信裁判文书判项质量将越来越高。

3、扩展而言。随着商事仲裁、公证债权文书进入司法程序的增多。对商事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结果部分的明确性质量要求也将提上日程。性质同为法律文书,应做统一要求。

4、对待已经形成的判决应有尊重继承事实的态度。

已经形成的判决,应与尊重。本文不存在批评已经形成的判决的意思。尊重旧有判决,就是尊重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就是尊重法律本身。我们研读法律、研究法律文书,为的是更好地做好工作。多既往的法律文书质量,限于其历史条件,不应过于苛求。而应多予尊重。既往的法律文书是我们今天开展工作的基础和起点。过多的否定过去,并无异议。即便有所不足,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避免、改正,也就足够了。部分地域性区别的判决差异、判项差异,也应同理予以纠正。用唐朝的尺子量秦朝的尺子,如何论短长?并无意义。故而历史性、地域性的问题,我们研究时应采用宽容的态度。着眼于未来,辩证地看待既有。

5、开放舆论监督对法律文书判项改进的有限作用。

我们可以注意到自从裁判文书上网、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开展以来,众多舆论关注点对法律文书本身的技术规范发展进步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然而,比起司法技术层面的工作,人们更愿意关心法律事实部分,毕竟事实更容易理解、距离人们的生活更近。而司法技术层面的判项明确性,几乎没人有兴趣关心。表述复杂的判项,即便专业人士看懂已然不易,公众自然更加缺少兴趣。从这一点看,开放舆论监督,对法律文书判项改进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文书技术层面的进步,还要靠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共同努力。

6、智能辅助软件对裁判文书判项明确性的积极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普及,各级法院普遍已经引入了智能辅助软件,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效率、减少文字错误、便利校对及法条引用等。智能辅助软件的加持对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是有益的,减少了简单错误的发生。但智能辅助软件同样需要训练有素的文书制作人员来进行操作,才能充分发挥其效果。对司法裁判文书制作来说,经验是重要的,而且是第一重要的。任何时候不应忽视司法经验的累积。有了经验丰富的法官,自然就会有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后记

限于笔者所见所闻及个人能力,不能保证观点成熟、逻辑严密,疏漏错愕在所难免。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本文并无文章引用。文章浅显,并无注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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