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前期工作 根据刑诉法和《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所需要做的工作,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开展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检察院不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检察院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当然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这种沟通协商有利于控辩之间达成合意。 2、签署具结书。这是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经程序。根据《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3、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这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中一项重要工作。根据《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02 关于审判阶段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相关工作 1、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虽然因审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都要安排提出量刑建议环节,但鉴于量刑建议是庭审的重要内容,必要时仍应做好量刑建议的说理和阐释工作。 2、量刑建议的调整。根据《规则》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第(1)、(2)、(3)种情形的案件,由于已经不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3、被告人上诉的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提出抗诉,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案件也就失去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一般不提出抗诉。 03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量刑中的作用 1、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量刑问题上起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充分阅卷过了,而且应当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案件充分了解。对于被告人够不够成犯罪,构成犯罪按照正常的辩护大约能够获刑多少应该有个底。所以对于选择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是不是更有利,该怎么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应该更有分寸。 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起主导作用,往往是直接告诉律师,要如何建议量刑,律师就是一个知情权,甚至直到最后才让你知道的如何量刑建议的幅度。如不选择认罪认罚,公诉人直接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高量刑建议。这一招,几乎可以横扫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没有几个被告人及家属敢抵抗。 3、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应当在充分阅卷,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找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的合法性、瑕疵等问题,并充分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这才是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中应当起到的作用;进一步讲,就是辩护律师要精准掌握被告人准确量刑,与公诉机关就定案量刑进行充分协商,再由公诉机关根据量刑协商达成的意见,提出量刑建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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