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清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65路公交车上,一老年乘客因嫌司机开得太慢,抡起买菜车砸晕司机。公交车内监控视频显示,10月25日上午6时许,哈尔滨市65路公交车内已坐满乘客,还有数名乘客站着。在车辆行驶至太平大街路段时,一名手拉买菜小车的老年男子从公交车尾部走向前,其间公交也由行驶变为停止状态。老人走到司机身旁后,两手抡起买菜小车砸向司机,司机瞬间在座位上无法动弹,数秒后身体才有反应。司机金师傅事后说,当时在争执两句后,就发生了监控视频中的一幕。意识清醒后就打电话报了警,而后老人被民警控制。目前司机就医后在家静养,老人已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对于“危险方法”应做缩小解释、体系解释,只有当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6、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此类行为,审判实践中早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年来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窖井盖。(二)对于无故殴打公交车司机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已于2019年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该意见出台时正值我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代表事件为重庆一乘客抢夺方向盘以致公交车坠入江中,事件造成15人死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该意见旨在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台具体意见则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从而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截止撰文前,哈尔滨老人已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处以10日行政拘留之处罚。但网上许多评论对于该处置却仍觉得“罚轻了”。该案件与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袭击公交车司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老人持买菜车打砸司机时,车辆刚好处于“停止”状态,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并不是严格的驾驶状态。而根据司机金师傅的陈述,其是看到情况不对,车上又载满乘客,才停下车来。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因为红绿灯停车,抑或是因为司机主动停车,只要公交车还“停留”在马路上,其司机就对车辆行驶负有绝对责任,而任何影响司机履行该责任之负面因素,其都不能简单地因为司机选择停车与否,而去对持械伤人者主观恶性之认定加以减轻。换言之,老人在持买菜车砸向司机后,司机被短暂砸晕时,公交车完全有可能处于失控的状态,其对车上乘客之人身安全已造成切实的威胁,其已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笔者亦认为公安机关对老人处于10日行政拘留之处罚有过轻之嫌,事件之危险性不会简单因为人的年龄大小而降低(据了解,老人年龄为68岁,属75周岁以下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老人行为之根本在于公共安全意识过于薄弱,办案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偏于保守,笔者以为,应根据《意见》,“依法从严惩处”,才能更好地“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也可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团队核心成员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刑事案件,团队律师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不定期举办模拟法庭,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子,也经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的、不予起诉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甚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释放的,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当事人也给团队律师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得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以此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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