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 一、“认罚择轻”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认罚择轻”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施“认罚择轻”制度是贯彻《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二、基本原则 实施“认罚择轻”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中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3、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证据充分原则。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充分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当事人认罚,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其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 “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时应高度审慎: (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 (二)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违反的;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五)当事人曾在之前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反悔的; (六)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 对于当事人认罚但其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案件,应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认罚”的把握 认定当事人“认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择轻”幅度的把握 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区别认罚的不同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改正表现,以及违法情节等,综合考量确定从轻的幅度。选择幅度时,主动认罚优于被动认罚,早认罚优于晚认罚,彻底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罚,稳定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罚。对当事人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同时认罚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轻幅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当事人又认罚的,可在减轻的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幅度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在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等,适当择轻处罚;没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及当事人认罚和其他法定量罚情节,适当择轻处罚。 六、不同阶段认罚的处理 (一)案件调查阶段认罚的处理。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义务,要注重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自觉守法。当事人自愿认罚的,应提交申请书或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制发《违法事实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是否有认错认罚的情形。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作出具体数额的从轻承诺。 (二)告知(听证)阶段认罚的处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认罚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行政机关可酌情择轻处罚。 七、“简案快办”程序的启用 “简案快办”是指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认错认罚的,可以适当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一)“简案快办”的适用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采取“简案快办”模式: 1、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行为实施行为罚,不以经营额为量罚依据的; 2、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物品处罚种类的; 3、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规定最高罚款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二)“简案快办”的办理模式。行政机关应积极探索智慧执法,通过数字赋能,逐步推动传统执法模式向掌上数字执法转变。办案人员可以结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制发《违法事实确认书》,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机关即可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发送手机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违法事实确认书》样式 2.《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样式 ![]() ![]() 来源:质量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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