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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回答建筑企业问题-建筑企业必看……

 haoshj0531 2022-03-02

提问

建市规【2019】1号文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款: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对于这句话有两点疑问需请教:
  1.“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劳务分包单位”吗?不是的话,应是什么?
  2.如一家单位同时具有如下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请问:这家单位可以在同一个项目签订两个或以上分包合同么?例如,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又签订了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或者防水专业分包合同)。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住建部回答

 1.在建市规〔2019〕1号文中“专业作业承包人”即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分包单位”。
  2.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同一家单位在同一项目签订两个或以上分包合同。

提问

经常遇到消防工程、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方工程等由建设单位进行发包,这些工程属于单位工程吗?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些不在总包工程范围内时,能不能由建设单位进行单独发包?还是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发包?另外我们在认定是否存在肢解发包时,是以工程款由哪方支付来确定还是以合同来确定?(遇到过总包合同约定消防不在范围内,但签消防分包合同时由总包作为发包方发包给消防分包单位,但约定工程款委托给丙方建设单位进行支付,这种属于肢解发包吗?)

住建部回答

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2019年我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上述文件中对您所咨询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提问

问题一: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特别是与住宅建筑合建时,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时,是否属于特殊建筑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验收手续?还是纳入其他建设工程而纳入消防验收备案的范围?是否将地下汽车库视为公共建筑来对待?
  问题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审验手续?

住建部回答

问题一: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问题二: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提问

2019年底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请问在工程总承包阶段划分上,是否只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两种类型呢?只有采购、施工阶段的算是工程总承包吗?

住建部回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工程总承包,是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本办法第三条没有纳入只有采购、施工阶段的情形。

提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其中的“检测合格”是否有专业资质要求,即应理解为无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测试,还是理解为需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检测报告。2、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已明确所需提交的3项材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以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其附件。其中的“消防验收申请表”是否需要有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资质的主体在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住建部回答

1.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处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提问

1、您好。关于2017年版建设部合同专用条款1.7进行咨询。以下是1.7的条文: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问题:合同里关于通知、批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1.7.1应该怎么理解?什么的几天内?通知、批准等发出后的“邮递在途时间”吗?

住建部回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7.1款明确,“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是指相关文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送达,包含“邮递在途时间”。

提问

10000平米以上商场内部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住建部回答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商场的内部改造工程,如为整体改造,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如为局部改造,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提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中提到“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是否意味着劳务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不用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可以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了?

住建部回答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施工劳务企业应按照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问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工程范围:(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请问高度50米是如何定义的?是从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板顶面的高度还是从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女儿墙顶的高度?

住建部回答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提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取消“施工三级”等资质的审批,是否后续在招标活动中不能要施工三级资质?原三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归为二级资质还是二级资质许可范围的调整另行规定?

住建部回答

2021年6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我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原施工三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原施工三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及施工二级资质许可范围的调整另行规定。

提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请问如何办理施工许可证核验?

住建部回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核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许可证送施工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如施工许可证上的信息发生变化,相应材料也应一并提交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由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对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进行核验。

提问

你好!根据建市〔2020〕94号文件,企业资质将进行相应合并及改革,想问一下只有单项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根据规定是如何换发资质证书呢?钢构专业资质二/三级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乙级?钢构专业资质一级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甲级?是这么个意思吗?

住建部回答

我部于2020年11月30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目前,我部正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明确资质证书换发有关要求。

提问

请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五)款中“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指劳务分包单位吗?

住建部回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中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指具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承包单位。

提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如果招标人在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没有包含,且又无单独审批立项,则招标人能否单独对其进行招标发包?如果招标人单独对其进行招标发包,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招标人是否属于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回答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第五款认定,咨询人反映情形属于违法发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提问

建筑企业因重组分立,原一级总承包资质剥离到另一家公司,重新申办了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名称未改变),请问:该公司原已有(重组分立之前)的企业业绩是否仍属于该公司,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该问题,特此向住建部请教咨询,谢谢!

住建部回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只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定情况作出规定,企业的业绩不随资质的变化而变化。企业重组分立之前的业绩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单位可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判断。

提问

您好!我是北京市一家建筑企业,2019年,住建部和人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此,我有一个疑问,对于外省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北京市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即我建筑企业)负责?信息上报的话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上报还是在用工地(即北京)上报,谢谢!

住建部回答

 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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