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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河南高院案例: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系异议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定期间,逾...

 春雨s67eb5axvi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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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7218号“姚开坡、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15日;起诉期间

【裁判要旨】

依照《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关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的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前述15日期间内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超过了法定期间提起诉讼的,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案件事实】

姚开坡申请再审称:一、2020年6月16日《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说明》中载明,债权核查程序明确载明,对债权数额有异议,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而二审法院在燊宇公司没有提供通知姚开坡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向姚开坡送达了《会议须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说明》等证据的情况下,就依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认定申请人超过了起诉期间,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确实错误。二、姚开坡与燊宇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事实,应确认姚开坡的购房款为购房债权。综上,姚开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支持姚开坡的再审请求。

燊宇公司陈述意见称:2019年12月6日,管理人向姚开坡邮寄了燊宇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姚开坡收到了管理人向其送达的债权审查结论,同时参加了燊宇公司重整案的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领取了包括会议须知、债权审查说明、债权表等在内的会议资料,之前庭审中也承认其到会议现场参会并收到相关资料,再审申请称没参加会议、没领取会议资料、没收到管理人送达的不予确认其购房债权的审查结论等系虚假陈述。《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说明》明确指出了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的时间为核查期满15天之内(即2020年7月1日前),姚开坡2020年10月27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确实超过该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其逾期起诉存在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应认定姚开坡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间,其丧失请求法院确认破产债权的权利,裁定驳回起诉完全正确。姚开坡与燊宇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其债权不属于购房债权。综上,姚开坡的再审申请无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姚开坡的起诉。

河南高院裁定:驳回姚开坡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中,燊宇公司提交了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签到表,姚开坡在该签到表上签字,证明姚开坡参加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上,管理人对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进行了说明,债权表上显示姚开坡的债权不予确认,姚开坡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看到不确认后,当场向燊宇公司管理人提出了异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说明》也明确指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的时间为核查期满15天之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关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的规定,姚开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而姚开坡提起本案诉讼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间,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在姚开坡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其和燊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事实无需再进行审理,亦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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