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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股权转让(五):一股二卖及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

 gzdoujj 2022-03-09

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五)一股二卖及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

1.一股二卖与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区分

2.一股二卖情形下,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法律适用

3.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时,受让人权益的保护

(五)一股二卖及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

1.一股二卖与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区分


所谓“一股二卖”,是指原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而发生股权归属争议的法律问题。一股二卖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既有股权变动模式及商事外观主义等法律原因,也有原股东违背诚信原则等主观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参照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规定予以善意取得,由此,股权之善意取得得以在我国法律文件中正式确立。具体说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涉及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共有三处,即股权出资情形 (第7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名下股权之情形 (第25条第1款)以及所谓“一股两卖”情形(第27条第1款)。鉴于股权出资情形及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名下股权之情形已在相应章节进行讨论,本节针对“一股两卖”情形下的股权善意取得进行分析。

实务中,一股二卖与冒名转让股权的行为容易产生混淆,有必要予以区分。所谓冒名转让股权行为,指冒名人在未经真实股东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冒用真实股东名义的方式,擅自将他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伪造他人签名无效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在冒名转让股权行为情形下,转让股权并非真实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股东并无向他人转让其股权之要约,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解决。针对受让人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由于股权转让合同评价为不成立,尚未进入合同效力的评价阶段,因此,冒名转让股权的行为自然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此外,需指出的是,股权被冒名转让,又被再次转让,第二次转让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则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2.一股二卖情形下,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法律适用

一股二卖情形下,原股东将股权转让后,由于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而处分仍登记于其名下股权时,应参照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具体而言,一股二卖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出让方为股权仍登记于其名下的原股东。第二,出让方系无权处分。当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且完成股东名册变更时,股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转移。此时,受让人已经取得股权,为该股权的真实权利人,原股东已经丧失了对该股权的处分权。如果原股东仍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再次转让,则实质上原股东构成了处分他人之权利,为无权处分行为。第三,股权转让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且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程序;第四,第三人应为善意。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及商事外观主义,公司登记材料的内容构成了第三人的一般信赖,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受让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股权;但受让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受让方自己。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虽然公司登记机关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但公司的股东名册已将转让股东变更为受让人的,则应推定第三人对于股权已经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实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五,第三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时,受让人权益的保护

在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终局地取得该股权后,受让股东的股权利益不复存在,应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如果因为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最终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原股东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再次处分股权的行为构成了对受让股东股权的侵犯,受让股东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而为股权受让方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乃其职责所在。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其职责要求,未为股权受让方办理此项变更登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其控制行为不正当地阻止公司为股权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而致其利益受损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股权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股权转让后,股权受让方应当及时请求公司协助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如果由于受让方自身过错未及时办理此项登记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损的,根据民法过失相抵之原则,受让方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之损害后果,从而减轻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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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禹海波 著:《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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