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管理流程,规范公司房地产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升公司房地产项目设计质量,降低开发成本,缩短设计周期,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开发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勘察设计过程管理 第三条 编制和交付设计任务书 技术部根据《市场分析报告》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并向设计单位交底,设计任务书须符合项目开发目标和开发计划,响应市调结论并符合项目定位要求。 第四条 方案设计 技术部会同市场部、项目部初审方案,审查方案是否响应设计任务书要求,是否满足营销要求,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对多种方案进行筛选比对,选出合理最优方案重点深化和修改。 第五条 方案会审 方案设计通过不断深化修改,达到方案设计深度时,技术部组织项目部、市场部、综合部和财务部,共同对方案的说明文件、设计图纸等内容进行综合内审,评估其建筑设计的总体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是否合理,建筑效果、建筑成本、建设工期、物业管理等审查产生重要影响的设计内容,综合审查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技术部组织设计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做报建方案准备。 第六条 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从方案开始,技术部负责征询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方案理念与楼盘形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减少方案大幅度调整的可能。方案部门会审后,技术部与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充分沟通,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完善方案后报公司审核。 第七条 公司审核 方案完善后形成报建方案报公司审核。技术部负责组织专项会议,协调公司主要领导参会,设计单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方案通过会议审核后,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方案报建 技术部负责及时将通过公司审核的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待上专委会、规委会通过后,方案按照规委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方案文本送公司备案。 第九条 地质勘察 技术部提供方案总平面图、勘察任务书等相关资料给地勘单位,勘察单位三个日历内提交勘察方案(含勘察点布置图),勘察方案经技术部、项目部审核确认后进行外业勘探。 技术部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完成初勘、详勘报告,经技术部认可报送施工图审查单位,按勘察审图意见修改后形成最终版勘察报告,最终版勘察报告及回复意见报技术部存档。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根据审批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 技术部应将地勘报告、市政配套的具体条件(及市政部门的方案,如有)交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部督促设计单位按设计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对设计深度、质量不达标,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责令设计单位限期修改,修改完毕后进入施工图内审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图内审 施工图内审是项目设计阶段质量和成本控制的重点,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后,技术部组织项目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内审,项目部、市场部参与内审评审,施工图审查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内审后,技术部应及时到审图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管理部门、人防、园林、环卫等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报批手续。 第三章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项目部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开发、施工单位及人员参加施工图四方会审和技术交底会。 第十四条 参加图纸会审的单位应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名、盖章,一式四份,分别存档。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定义。施工图审图备案出图后,再对原图进行修改则称为设计变更(以下统称为“设计变更”),由技术部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如下: (一)因公司销售等原因需提出设计变更的均应与设计单位沟通。设计变更内容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内容修改并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部将修改结果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二)因施工单位原因变更设计时,可由施工单位以技术核定单形式送项目部、技术部进行会签,再送设计单位签证后生效。但在施工图交底时发生的变更应以会审记录的形式处理,由会审单位签字,交至技术部备案。 (三)因设计单位原因变更设计的,可由设计单位以《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形式送达技术部,由技术部发放至项目部及有关单位。 (四)其他部门不能直接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五)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的发放和归档工作是加强设计工作使设计及施工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保证。 第十八条 技术部留存报建审定的方案及对应的纸质版图纸,技术部和项目部同时使用和留存各专业整套电子版施工图及对应的纸质版图纸(含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通过审图备案正式出图的施工图、方案设计文本均应先交技术部登记归档,由技术部统一发放。技术部应设资料管理员,负责通知和分发设计文件,各收图单位由指定人员到档案室签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建设单位及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重新勘察设计或解除勘察设计单位,取消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 重新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标准的1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解除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返还已支付设计费,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勘察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延误了建设单位规定的勘察设计资料及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按10000元/天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投标书中报备的主要技术人员进行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若未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10万元/人/次罚款;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的,处以5万元/人/次罚款。该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为及时处理现场问题或现场参与验收,杜绝工程窝工、返工,接建设单位电话(或短信)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处理问题或现场参与验收,否则,每次每超时24小时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罚1万元。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过3次未按时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技术部、项目部负责解释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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