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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医疗仪器器具”​与“电麻醉设备”的商品范围研究

 科归类 2022-03-10
“电子医疗仪器器具与“电麻醉设备”的商品范围研究

在我国现行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税则号列9018.9099包括一款列为“电外科或电子医疗仪器及器具及其零件及附件”的商品项,对应于商品编码90189099.11[电子的其他医疗、外科用仪器器具(整机)]和90189099.91[电子的其他医疗、外科用仪器器具的零件及附件]。长期以来,就该项商品范围的理解都存在一个分歧,即对于“电子”一词的解读。具体来讲,现代汉语里“电子”作形容词修饰仪器及器具时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狭义之“电子”仪器特指高精度、半导体等或与互联网相关的设备;广义之“电子”仪器则泛指那些用电的设备。


为此,笔者查阅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制定的原始依据——登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的《关于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宣言》产品范围第152号减让表——其中,产品描述“电外科或电子医疗仪器及器具及其零件及附件”的英文版本为“Electro-surgical or electro-medical instruments and appliances, and par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而该减让表“仅以英文为准(authentic only in the English language)”。换言之,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所称“电子医疗仪器及器具(electro-medical instuments and appliances)”其实就相当于90.18品目条文里的电气医疗装置(electro-medical apparatus)”,故电子当作广解,“电气”的概念。

类似地,税则号列9018.9070下的“电麻醉设备”,其在减让表中的英文为“Electro anaesthetic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如果单看条文其实也有两种理解:狭义之通过电刺激产生麻醉的设备,或广义之一切用电的麻醉设备。但在考虑与前述“电子医疗仪器及器具”范围对应的场合,显然将之同样作广义解读为一切用电的麻醉设备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品目90.18下的信息技术产品“电麻醉设备”和“电子医疗仪器器具”或应指“电气麻醉设备”与“电气医疗仪器器具”,考虑到现有条款于文义上具有的潜在歧义,也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表中有关商品名称予以调整。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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