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执行主体缺失、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是个“老问题”。根据2021年最新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打造由镇街政府牵头,居委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企业以及业主代表广泛参与的物业管理新模式,为破解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对于住宅物业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那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01 成立条件和难度不同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只需要小区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申请即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而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小区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申请,难度更大,周期更长。 02 成员组成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牵头组织,成员由5-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和街道、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派1名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成员完全为义务性质。 而业主委员会成员完全由业主代表担任。业委会成员主体通过业主大会批准获得一定的补贴,属业委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业委会成员在小区工作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用津贴作为适当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同时业委会也有义务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03 成员产生方式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单位代表人选由各自单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经过审核后,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成为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均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纳维修资金以及需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欠交物业服务费;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无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指引,都鼓励和支持党员成为以上两个委员会成员。 04 目的与职责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解散。物管会并不是取代业委会,面是一个补位,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体现的更多是政府、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建共治共享,物业管理事务最终决定权还是归属业主。 物业物理委员会主要解决成立业主大会难、规范选举业委会的问题,可以确保有序、规范、高效成立业主大会,解决筹备工作混乱、纠纷多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3、拟订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4、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续聘或者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5、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7、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以及履职期间产生和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8、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情况; 10、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11、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之,能成立业委会将是广大业主的胜利。但现实中,因为程序规范问题、利益纠纷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干扰问题、业主们的团结及参与度等等问题,实际过程又非常艰难。 而成立业委会只是小区业主们共建的起步,未来业委员成员能否尽职履责,能否持续被广大业主信任和支持,能否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能否营造小区和谐的文化氛围,还有很多事情需要解决。 而以上过程中,业主们的团结与积极参与最为关键,虽然任何事都难求完美,但请相信: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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