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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第994期)

 了然于心360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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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依据,也是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当起立,保持姿势端正,使用普通话(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语言的除外)。做到声音洪亮、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发音准确。不得随意删节、更改起诉书内容,并按照下列不同的审理程序调整宣读起诉书的内容: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内容,应当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结束。宣读完毕后,公诉人应当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内容,可以直接从“经依法审查查明”开始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结束。宣读完毕后,公诉人应当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对于案情简单,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建议没有争议的,公诉人可以告知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宣读起诉书”。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内容,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建议和罪名。宣读完毕后,公诉人应当告知审判长:“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对于审判长宣布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公诉人可以不宣读起诉书。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4月13日  法[2015]84号)

        二、(六)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11月11日  法[2016]386号)

        第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1日  高检发[2019]13号)

        44、46、4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三条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12月10日  [2004]高检诉发107号)

        第四条、第十二条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2009年2月9日)

        第二百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8、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2010年6月25日  高检发政字[2010]57号)

        第十一条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2012年9月6日  [2012]高检诉发51号)

        十二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5日  高检发[2015]10号)

        5、17

        1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五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通知(2020年1月15日  高检发办字[2020]5号)

        17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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