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处购房时,拿到的楼书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小区配备有建筑面积达3.5万平方米的超大规模专有会所(含游泳馆,保龄球馆,餐饮娱乐,商务中心等设施)、5500平方米的超大车库、7500平方米的绿地中庭花园、原装进口韩国现代电梯服务等。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内容。
问: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楼书中所载的内容? 答:应当履行。
【法律说明及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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