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女大学生奔着影楼19.9元的古装写真去的,结果被影楼各种忽悠,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各种消费升级,最终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要支付2.6万余元,女大学生没有钱,就被连哄带骗开通了网贷。 这种熟悉的套路,因为有“合同”护体,很多时候哪怕警方、消保委介入之后,仍然无法妥善解决。 不过,在今年315前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件明确,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是“加工承揽合同”,消费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且还是“任意解除权”。 类似的先用低价商品、服务引流消费者,待消费者入瓮,商家再利用信息不对称,威逼利诱,特别是针对成年人以及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签下“大单”,这种套路屡屡得手,甚至成为如今美容、摄影、健身行业的经营利器。 之前处理这类案件思路,是看当初签的合同是不是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如果构成“显失公平”,那么就由消费者依法撤销合同。但是,“显失公平”的证明难度相当高,在很多明显的套路合同当中,标的高达几万元,但也毕竟商家提供了美容、拍摄等服务,很难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这一次最高法的“解题思路”另开蹊径,为明显被忽悠了的消费者维权打开了“方便法门”。首先,从合同定性上认定,这类拍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而《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这样一来,不需要消费者举证合同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用举证高价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可以理直气壮地直接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女大学生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相当于我们俗话说的“定作合同”。《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这意味着,哪怕消费者已经签下巨额合同,只要没有完全使用其美容、拍摄等服务,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不守信的问题,这是法律对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方的特殊权利保障。这是因为“加工承揽合同”高度依赖双方之间信任和沟通:做什么头型最合适,拗什么样的造型最出片,都靠双方的互信。一旦这种信任不存在了,那么合同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法律明确“加工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这次最高法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既有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护的消费者,挽回消费者损失,不让合同成为坑害消费者的道具。当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条件的,比如,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已履行完毕的协议就不能解除了。所以在这起案件中,两名女大学生被退还了2.6万合同款项中1.86万元,这也算是让她们买个教训;另一方面,影楼也的确提供了一定的服务。 最高法在解释这个案子时,明确要“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也是在敲打个别无良商家,别以为签了合同、开了网贷,就可以“落袋为安”了,消费者在签了合同之后还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照样能把钱要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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