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资料损毁 新人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2021年5月,魏先生因为定于6月份结婚,便找到某影楼,向影楼支付了定金800元,约定了婚庆的所有事项。后魏先生又陆续向某影楼支付了4199元的婚庆款。婚礼当天,影楼的摄像人员拍摄了婚礼全程照片及全家合照。结婚典礼结束后,魏先生向影楼索要结婚典礼的照片和录像,因为摄像机的内存卡损坏,影楼工作人员无法向魏先生提供。魏先生很是恼火,他觉得结婚是人生最重要的时刻,都希望能够留下美好的画面,是因为影楼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全程录像的照片损坏,给自己和妻子以及全家人造成了很大精神伤害。据此,魏先生多次找到影楼要求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双方协商未果,魏先生一纸诉状将影楼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影楼退还婚庆款4199元和定金8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在庭审中,魏先生提供了其与影楼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以及内存卡损坏照片等证据佐证。某影楼则辩称婚庆全款是3999元,还有1000元是礼服和跟妆的钱。3999元中包含400元录像费用及司仪、炮车等费用。某影楼承认录像损坏是其工作失误造成,但是其中一些服务,原告魏先生是已经用了的。因此不同意全部退还,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影楼在婚礼当天为原告提供了婚礼摄像服务,该费用为400元。现被告影楼不能向原告交付婚礼录像光盘,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部分无法实现,故被告某影楼应返还此摄像服务部分的费用4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庆款4199元和定金8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相关服务,也产生了相应的成本,故除摄像外的其他费用不予返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问题,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由此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程度,法院酌定为5000元。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魏先生与被告某影楼虽未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均明确婚庆服务内容包含摄像、司仪、炮车、舞台等。原告向被告支付婚庆定金,并在婚礼结束后向被告支付了余款,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庆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魏先生在接受影楼服务时,因影楼责任导致婚礼影像资料损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影楼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复和再现,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益,同时也给原告造成终生遗憾。本案中,某影楼将魏先生夫妻二人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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