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相关产品,现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葛优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对于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涉及侵权文章所产生的侵权后果已经在另案中予以处理,葛优属于重复起诉。对此,法院认为,因涉案文章在不同公众号中发布,其发布的主体、链接、发布时间和影响范围均不一致,故本次发布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葛优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汽车销售汽车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原告葛优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汽车销售汽车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法院将结合葛优的知名度、汽车销售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葛优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汽车销售公司侵犯葛优肖像权所致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使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得到救济,对葛优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官方微信公众号“某牌汽车销售4S店”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原告葛优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负担;被告厦门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15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葛优系影视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较高的商业价值,汽车销售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葛优的肖像照片,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汽车销售公司应对侵犯葛优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考虑葛优的知名度、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葛优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确定的汽车销售公司向葛优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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