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德国克服了加入统一专利法院(UPC)协议的合宪性异议,德国总统于2021年8月7日签署了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必要法案。德国现在只需在他们选定的时间交存批准书,即可启动UPC的生效时间表。
2021年12月2日,奥地利成功批准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临时适用协定》。一旦奥地利交存批准书,它将是第13个交存批准书的成员国,届时《临时适用协定》将会生效。《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也将在德国最终交存批准文书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一切顺利,统一专利法院有望最早于2022年9月开始运行。 在此背景下,知产前沿新媒体特别邀请瑞典AW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iklas Mattsson围绕“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最新动态及影响”为主题展开精彩分享,中国市场经理Arthur Wang王茗博先生为主持和中文翻译嘉宾,共同为大家带来欧洲知识产权第一手热点信息和实用指导建议。”知产前沿“将本次直播内容整理成文,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学习。 本次直播的课件请在关注“知产前沿”公众号后,后台输入“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自动获取。欧洲的统一专利制度酝酿已久,自1970年代以来,欧盟成员国一直试图建立统一的专利保护机制。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是补充和加强现有集中式欧洲专利授予系统的基石。它们将为专利系统的用户提供一个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专利保护和争端解决的经济有效的选择。单一专利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单一请求,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使申请程序更简单,对申请人来说更具成本效益。统一专利法院 (UPC) 是由参与的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国际法院,旨在处理单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减少昂贵的平行诉讼并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欧洲的地理情况和国家组成较为复杂,现行的欧洲专利公约(EPC)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能够在欧洲专利局(EPO)统一申请专利和获得授权的途径。欧专局在进行统一授权之后,被授予的专利将会成为“一揽子国家专利”(Bundle of ”national patents)。上图显示了传统欧洲专利生效的流程,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会获得单独的专利权。EPC为专利申请和授权方面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选择。但是,当专利变成国家专利之后,专利权的行使、纠纷的解决都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专利权人需根据欧洲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单独行使。目前,欧洲市场上专利的实施、保护方面难度仍然较大。1、欧洲专利覆盖范围不等同于“欧盟”,英国脱欧之后,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并非每个欧盟成员国都签署和批准了统一专利制度。在欧盟内部通过统一专利保护的国家与EPC提供保护的范围不一致。2、欧盟内单一专利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尽可能平衡和改善“不同国家的法律就相同的侵权案件得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尽量使域内成员国获得一致的判决结果,从而降低欧洲市场上的专利保护难度。针对这一问题,AWA律师事务所的Niklas Mattsson先生曾为大家带来解读,有兴趣的观众可以关注“知产前沿”并在后台回复关键词“辉瑞”获取当期直播回放与课件。欧洲统一专利制度的实施不代表目前EPC制度的过时(或完全失去优势),两项制度可以并行,以提升欧洲专利保护水平,共同促进欧洲地区专利生态良性发展。在申请欧洲专利的过程中,如采用传统欧洲专利的申请方式,在向欧专局提交一份申请,获得授权并生效后,可以在指定国家拥有独立的地域保护。如将专利申请成为拥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则可以在欧盟内部已经批准过该制度的超过15个国家获得统一保护。【注:专利生效,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是欧洲专利授予后的强制性步骤。欧洲专利经欧专局(EPO)批准授予后,还需要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每个国家分别履行生效程序。权利人需提交专利文件某些部分的翻译,并为专利公布支付官方费用。统一专利制度实施之后,专利的申请提交、审查、异议、权利要求限制等工作还是在欧专局进行。1、权利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之时向欧专局提出自己的统一专利请求,且是免费的;2、在专利生效后,权利人无需再向各国的专利局分别缴纳昂贵的年费,而只需每年向欧专局支付一笔续展费即可,且统一专利的续展费采用"True Top 4"模式——即“现有的欧洲专利公约制度之下专利生效数量最多的四个国家的续展费之和”,这可以大幅简化权利人在专利维护上的负担;3、专利的侵权纠纷、专利撤销等事务将由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行受理。欧洲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专利获得授权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欧洲局请求使其专利获得统一效力,同时,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全文翻译(可以使用成员国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欧洲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专利获得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去办理其专利在各个国家的生效;- 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欧洲局请求使其专利获得统一效力;
对于意欲在欧盟市场获得保护的专利权人来说,成本将大幅降低。权利人只需实施和防御一个专利,而无须担心在统一专利制度域内国家会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统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将会极大地简化欧洲专利保护的程序,也会为欧洲专利市场赋予更高的价值。统一专利法院 (UPC) 是由25个参与成员国共同设立的国际法院,负责处理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其裁决将适用于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 协议)的所有成员国。目前, 一件传统欧洲专利相当于“许多个国家专利”。因而,针对同一专利的诉讼及无效程序需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为了简化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序并降低与之相关的费用,统一专利法院应运而生。由于统一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所以针对统一专利的侵权与无效诉讼程序也将由新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集中审理。在现今的欧洲专利公约制度之下,欧洲专利在生效之后会转移成为“一揽子国家专利”,因此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或应对相关专利的无效诉讼等工作,都会在欧洲各个国家分别进行,权利人需要收集和适应不同国家的政策信息,无形中增加了诉讼难度与成本。与此同时,同样的案由在不同国家很可能得到不同判决结果,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这是现有的EPC制度的不足。设置在法国巴黎、德国慕尼黑与英国伦敦(在英国脱欧之后,现已弃置)UPC成员国可以在满足最低案件量条件的情况下设立一个或多个地方法院。国家也可以设立区域分部,作为集团的地方分部。这由各国实际产生的欧洲专利的申请量决定。成员国专利申请量多的,可以去本国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量较少的,可以去区域一审法院请求判决。诉讼应该在所在国法院或区域法院发起(在侵权发生地,或被告拥有固定居所地)同时,UPC的法官培训将在布达佩斯(匈牙利)进行,里斯本(葡萄牙)和卢布尔雅那(斯洛文尼亚)将设立专利仲裁和调解中心。1、一次审理覆盖所有统一专利覆盖的国家,简化了诉讼双方的流程,减轻了诉讼成本负担4、建设“反应更快的法院”——UPC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一年内做出判决结果,可以降低权利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2、目前已生效的通过经典途径申请的欧洲专利(除非该成员国已请求退出即'opt-out',否则将自动归属至UPC的管辖范围之内)前述我们已经介绍,统一专利拥有统一的效力,假如某统一专利在一个UPC成员国被无效,那么在UPC区域内都将丧失专利权,这会对诉讼双方权利人来带截然不同的影响。因此,有部分权利人选择留在现有的“经典”欧洲专利制度之下,而不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开始实施之后的7年“过渡期”之内,无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可选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过渡期也有可能增加为14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后,如果这时权利人在UPC被起诉,那么这时将将无法退出,即便此时仍处于7年过渡区之内。因此,官方设立了三个月的时间期限,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正式实施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加入或退出。届时,对于所有成员国而言,所有经生效步骤获得授权的经典欧洲专利或拥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都将由统一专利法院进行处理。在欧洲的分裂日渐加深的现状之下,统一专利提供了一个在欧洲进行全局性专利权实施的可能性。原告提起上诉之前有更多的准备时间,而被告则须在三个月内答复。UPC是一把“双刃剑”。近几个月,统一专利制度在欧洲是讨论度极高的话题,UPC专利法官的人选也在火热评选中。统一专利体系这一概念,早在1973年就提出了,已论证了半个世纪之久,但在目前即将实施之际,依然有些变数存在。统一专利体系试行需要13个国家批准试行议定,并且需要拥有最多数量有效欧洲专利的三个成员国的批准或加入书。UPC的试行阶段将在13个国家批准试行议定书之后开始,这一目标已经达成,奥地利即将成为第13个批准的国家(目前来说,奥地利对于批准该项目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没有将批准书提交存档,因此试行工作暂时还未开始)。UPC有望在批准国数量达标的8个月后启动,也就是说,该制度将最早于2022年9月启动,但统一专利法院基础设施的搭建、法官人选的确定等问题都还在进行中,因此,业界广泛猜测,统一专利体系更有可能在2023年年初正式启动。不过,对于广大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和专利权利人来说,时间已经比较紧迫。他们需要现在就开始评估自身的专利资产,并对今后的专利布局做出一定调整。对于即将到来的新的专利体系,这把“双刃剑”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专利保护、诉讼维权策略,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利用起其优势,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7.2款规定:中央法院应设于巴黎,并在伦敦和慕尼黑设立分部;第89款规定:本协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第84款规定:UPC于第十三份批准或加入书存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实施,包括在本协定签署前一年拥有最多数量有效欧洲专利的三个成员国(即英法德)的批准或加入书。
- 《统一专利法院临时实行议定书》(PAP)第3.1款规定:本议定书应于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批准国批准...后的第二天起实施。
英国作为欧洲的核心国家,在欧洲专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而英国脱欧后,将不再是欧盟或统一专利体系的一部分,这会对统一专利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整体来看,统一专利法院的筹备工作正在逐步进行,预计可以在2023年或更早投入实施。目前,UPC筹备委员会也正讨论在意大利、爱尔兰、荷兰以及法国设立分部以代替英国分部的方案。AWA 成立于1897年,总部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在比利时、中国、中国香港、丹麦、荷兰、挪威以及瑞士设有办公室。全球员工总数370多人,其中包括:170多位专利代理人,其中80位欧洲专利代理人、35位欧洲商标和设计代理人、45位律师和30位IP专家。是欧洲最大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客户包括知名跨国公司、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大学等。对服务中国客户有独特的支持资源和经验。AWA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IP支持。执业领域涵盖:专利、商标、设计、版权以及域名。服务包括:IP申请、纠纷诉讼、全球IP资产管理、IP转让、IP战略咨询、商业法律服务等。官方网站:www.awa.com 中国区业务联系:arthur.wang@awa.com 联系电话:189 1170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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