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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对方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草原狼155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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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强调的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制定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不断形成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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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刘石芳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全和发展,大多数参加工作的人,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款比较熟悉。

那么,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对方赔偿,还能不能要求单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呢?下面我们通过小王的遭遇来详细的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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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作为A公司的一名员工,自入职到离职期间工作一直表现良好,对于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参保情况,小王从未关注过,A公司也一直从未依法为小王缴纳过任保险。

某天小王在上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小王无责任,对方负全部责任。小王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评定为伤残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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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小王咨询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才恍然大悟。于是小王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主张。

A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王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中第三人造成,且王某已从第三人处获赔十万余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决不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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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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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也即,除了医疗费用不能主张2份赔偿,如果第三人已经赔偿,A公司不再进行赔偿外,小王享有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

该案中,小王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故小王应按九级伤残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王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的原因未为小王购买工伤保险,故小王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公司向小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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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维护自己在工伤期间理应享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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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仅以其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为要件。其所遭受伤害是否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是否从侵权人处获赔均不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要件。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了解自己所能获得的利益,避免被单位所蒙蔽。我们身处法治社会,也一定要积极主动的搬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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