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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030』哪些情形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szm12315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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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药品管理法》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实践中是否存在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合法情形?

【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和批复,实践中仍然存在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例外的合法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具体规定见于《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何谓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根据1990年6月6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名词解释的函》,“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一词一般是指“以集市贸易形式出现的各种综合的集贸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旧货市场和其它各种专业市场。”

二、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主要依据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见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2005〕5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号)。

四、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主要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以上四种情形,即使药品经营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也不应当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不可不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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