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了工伤,赔付有哪些可能的程序呢?
要点.提示
一、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
二、补缴工伤保险
三、收集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四、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有三个法定的时限
五、发生了工伤,但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六、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
七、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八、申请先行支付
九、申请调解
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十一、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最后的救济~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
第四步: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
No .1 30日内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实践中,只要单位申请延期,往往是可以延长的(这一点很重要,程序简单,但权利义务区别很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且又没有申请适当延长的,超过30日的,这段时间内与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N0.2 一年内
(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NO .3 特别情形下,可超过一年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NO .4 作出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最长不超过75日
1、受理时间15日内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O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第ニ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也即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5日。
当然,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步:发生了工伤,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切记,有些情形下,无需认定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