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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学习总结会计实务中如何利用“留抵抵减增值税欠税”?

 中税小百科 2022-04-01

温馨提示

一、案例

A公司20X9年09月产生增值税欠税4285.55元20X9年10月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其中进项税额为17037.54元,且在20X9年11月1日勾选成功(不考虑其他因素,10月也没开发票),那么财务人员想用20X9年10月的留抵税额抵减9月的增值税欠税,该如何操作?

提示:注意三个时间点:9月、10月、11月,实务中如果是发生欠税是连续好几个月,处理流程一样。

二、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条件

1、已经形成欠税4285.55元(如: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划款失败);

2、欠税的次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7037.54;

3、完成纳税申报:即20X9年11月初完成20X9年10月的纳税申报事项。

三、如何申请办理留抵抵欠手续?

1、现场办理:

财务人员应该是11月初完成纳税申报以后:带着公章、20X9年9月和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去税局现场办理;

2、通过电子税局提交申请办理(青岛为例,提示一下端口在哪里,具体细节不再详细说明)。

四、特别提示

1、申请提交之后,索取《留抵抵欠通知书》;

依据:《国税函[2004]1197号》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2、产生欠税当月的附加税需要正常缴纳;

即案例中的20X9年9月的附加税需要正常计算缴纳;

3、抵减的顺序及金额如何计算?

依据:《国税函[2004]1197号》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新的规定有调整)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4、案例的欠税通知书参考:

五、会计处理(很实用)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即结合案例:20X9年11月(不应该做在9月或10月,因为文书是11月才拿到)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85.55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25.7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85.55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六、纳税申报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112号)第三条: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结合本案例填写20X9年11月(注意:对9月和10月的申报表没影响)的增值税申报表应该为: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4311.26元。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4311.26元,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列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4285.55元。

七、扩展:增值税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八、其他参考文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2、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按照旧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恬淡是养心的第一法。

              ——弘一法师《格言别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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