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质证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只有厘清质证的概念,才能准确理解发问权的性质,才能更好的掌握和提升质证技能。 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上述司法解释出现了质证这个法律术语。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而获得的证据材料通过质疑、辩护、对质和说明等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i]有学者认为,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侠,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者过程[ii]。这种观点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定义将法院以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排除在质证的客体之外,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第二、该定义没有将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事实中专门问题的认识所进行的说明和质辩纳入质证活动;第三、该定义没有涵盖详细的质证方法,不能准确的指导质证活动。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本人略谈一下在质证方面的实务要点,旨在引玉。 一、发问权是质证权的范畴,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发问是具体的质证方法。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相互发问的权利,这是阻碍、剥夺或者漠视当事人发问权的制度根源。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进行质证,发问是主要的质证方法。大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法官对此态度各异,乱象丛生。譬如,本人曾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二审审判长并不支持庭审发问,我方能否行使发问权以对方是否接受回答作为前提,当征求对方意见时,其实就暗示对方可以不接受回答,无疑是纵容对方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 二、发问权是辩论权的范畴,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是具体的辩论方法。质证的表现形式就是说明、辩论、辩驳以及询问等。质证本身就属于我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权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其实质就是一种辩论。这一观点,在司法解释中也能找到依据。实质上,质证权是贯彻辩论权原则一种体现,当事人相互发问是辩论权的表达方式之一。剥夺和限制当事人发问的权利,实质就是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在质证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辩论权的行使。 三、发问贯穿于整个庭审程序中,比如诉答阶段、举证质证环节,并不局限于举证质证结束后。发问权就是质证权和辩论权的范畴;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权利,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环节不同,发问的目的亦不同,在举证质证前,主要目的就是固定诉讼请求、明确法律关系以及争点整理;举证质证环节,主要目的是举证质证的需要;举证质证完毕后以及辩论环节,主要目的进一步揭露或者还原事实真相,可以视为举证质证的延续。 譬如:在姚某诉张某、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这是我第一次有意识的采取质证发问的方法。[iii] 我方:审判长,我方在发表质证意见前,请允许对被告进行发问。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质证就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有无和大小进行说明、质疑和辩驳。对该份证据是否真实以及形成过程,不进行发问,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审:直接发表质证意见,举证质证完毕后,法庭给双方发问的机会。 我方:发问本身就是质证的一种方式,不进行发问无法进行质证。 审:那你发问吧。 ………… 我方:你给包括姚某在内的24名工人出具欠条,是不是依据考勤表。 张某:是。 我方:从考勤表上面能否看出每个工人工资、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 张某:不能。 四、举证、质证涉及到案件事实的内容,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始于诉讼程序启动,终结于法庭辩论,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庭审过程就是一个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质证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有当事人陈述,就需要质证,当事人就有权进行发问。发问权同样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的举证、质证才具有一种动态的、对抗的价值。 [i]参见梁书文主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ii]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第4版,第243页。 [iii]马相龙、梁春丽,《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2020年11月出版,第7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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