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话题 #法律知识 2465篇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随着地方房屋制度改革的步伐进行的,但实践中与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有着不太一致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已售住房的产权问题(干休所改造已售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未完全明晰,历次军改文件上有明确表述,但实践中鲜有得到有效执行,操作层面有现实障碍; 二是在房改过程中特别是各建设单位在售房环节的超建、超售及违规外售情况比较突出,尽管目前已经出台清理整顿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在已经入住住房成为物理状态的现实情况下操作性不是很强,这一现状还要持续一段或相当的时间; 三是所谓的军队住房新体系并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受历史原因和人治因素制约,本来可以得到普惠的军人住房制度并没有普遍得到落实,这一现实问题也直接影响现在在职符合房改的现役和家庭。 受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的影响,与军产房有关的住房问题 一、已经完成改造并已经出售的符合条件的住户(含遗孀、家属)随改造地段完全变性,纳入完全产权实现交易系统,前提该地段完全与军事用地剥离(军用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非“军事设施用地”),部分干休所须依照干休所调整改革归属转隶进行。 二、已建成并使用的1200多所军队干休所随国家或军队保障职能调整,住房制度暂不做大的调整改变。按照军委中央2017年关于军以上干部待遇的规定执行住房及政治待遇方面的保障,作为房改的参与者最终的房屋所有权及遗产继承问题随军改的深入今后将会有更详实的政策出台。 三、已建成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出售给符合条件已入住军队人员(含现役及退出现役安置或退休人员)的小区,按照原总后516号文件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称不动产产权证),其物业管理完全与军队后勤管理脱离,实行自有住房物管自治,由业主成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引进社会化保障内容。 四、关于新建统建房配售方案可视情做一番调整。原因是地方共有产权制度的出台及租售并举的政策影响。做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立意是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现对军队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人员的现实待遇定性与以往有所变化,纳入国家保障人群须遵循国家层面住房改革新政的制度设计,目前统建房的性质还未完全明确,未来售房方案中的性质一栏会有调整属性的可能。 五、继续完成军改期间布置的清理整顿经济适用房专项工作。这一任务和目标要求严格遵循“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福利购房”的原则,对违规购房者的调查尺度进一步收紧,离异家庭的重复购买行为视作重点目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央产、央企福利房等) 纪录(含购买后出售情形)一并纳入调查视线,这项工作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和进度还将持续进行。 六、解决前期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悬而未决的遗留问题。历史中存在的问题还有许多,有原有政策方面导致的,也有历史体制性障碍形成的,各种成因和表现比较复杂,这方面还有好多方面的工作要做,虽然繁杂,但是客观存在,还须相关人事、机构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干休所在合并后,现在进行工作人员的按编定位,安排工作。在确定工作岗位后,干休所要进行住房清理。(经济适用房)超面积的都要进行清理。按副师105平米、正师120平米、副军190平米、正军220平米,超50平米以以内补缴钱,超50--70平米的按商品房缴钱。超70平米以上的,退房改租用,超一倍以上的,优先重新安置住房。离休老干部在世的先不退房,遗属在的可以租用,子女要退房。 来自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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