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借用员工名义借款,员工被判“背锅”?检察院抗诉后,山东省高院再审改判

 律师戈哥 2022-04-15

企业借用员工名义借款1000万元,无法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员工承担还款责任。面临自家住房被查封抵债,员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展开了一场监督接力……

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山东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再审改判5名为企业“背锅”的员工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公司利益签下“投名状”

“你不是经理,也不是股东,你去签什么字?现在法院查封了咱的房子,以后日子怎么过啊!”面对妻子的责问,张卫东心里有说不出的苦:当时是公司领导让他签的,他怎么可以拒绝?
  
张卫东是山东邹平利民食品公司(下称“利民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利民公司当初是为了安置下岗职工而建立的,经过多年经营,后来成为当地玉米深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城作为行业领军人物,在公司德高望重,虽已退休不担任职务,但公司的大小事务都习惯听他的意见。
  
2014年10月,利民公司遇到财务危机,一笔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贷款一旦逾期,公司就会上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的银行也会陆续来抽贷,公司可能就此崩溃。危难之际,李城向公司的合作伙伴鑫星集团求助。鑫星集团也是那笔银行贷款间接的担保人,唇亡齿寒,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于是让集团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李城对接,商量还款对策。
  
小贷公司表示,同意以向利民公司发放2000万元借款的方式,暂时帮公司清偿银行债务,把“公贷”转成“私贷”。同时,小贷公司也表示,单个主体借款额度有限,需要分成多笔才能实现目标。李城当即决定,用旗下两个子公司的名义分别借款500万元,再从公司找5个员工把剩余的1000万元借出来,利民公司负责还款和担保。
  
经过慎重挑选,张卫东等5名员工及配偶被叫到财务办公室签合同。财务人员嘱咐他们:“只管签字,不要多问。”张卫东发现,被选中的5名员工都是李城的亲信。领导在困难时期想到自己,自己能用这种方式为公司出点力,他甚至感到一丝荣耀。
  
风波过后,公司的情况并没有根本好转。受国际形势和疫情的影响,玉米制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公司内部大多数是下岗再就业职工,管理水平一直跟不上,这时,问题一个接一个地显现出来。鑫星集团在连续3次发出催收通知书仍收不到还款后诉至法院。
  
诉讼中,李城和利民公司曾表示借款是公司借的,与5名员工无关,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按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作出判决,认定张卫东等5人及其配偶是借款人,应承担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利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民公司提议分期支付,鑫星集团以周期太长且公司资产不易变现为由拒绝,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了张卫东等5人的房产。
  
当初为了公司利益,凭着一腔热情签下的顶名借款合同,竟成了冷酷无情的“投名状”;明明自己的身份只是打工人,眼下却成了两家公司之间矛盾的“替罪羊”。万般无奈之下,张卫东等人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级检察院接力监督

受理案件后,滨州市检察院根据山东省检察院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的相关要求,组成滨州市院和基层院联合办案组协同办理此案,并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进行汇报。考虑到涉案房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办案检察官主动加快办案进度,通过工作接力的方式尽量争取时间。
  
“案件的难点在于调查核实。”滨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惠芳说,“在鑫星集团一口否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鑫星集团明知利民公司才是借款人是最大的问题。我们决定从案件的利益链条入手,制定调查核实清单,寻找关键证据。”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张卫东等人接受利民公司的委托,以个人名义与鑫星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鑫星集团明知张卫东等人与利民公司的代理关系,那么合同就直接约束利民公司与鑫星公司,张卫东等人就不应承担责任——这应该是案件的主要突破方向。
  
邹平市检察院发挥基层院人地两熟的本土优势,对利民公司、鑫星集团及原邹平市金融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对资金流向作核实比对,办案检察官有了新的发现——
  
原来,借款并未直接发放给利民公司,也没给张卫东等人,而是打到了原邹平市金融办公室的监管账户中。金融办发现贷款出现风险后,对利民公司和鑫星集团予以监管,要求两家公司尽快协商还款及担保事宜,以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相关合同签订后,鑫星集团将2000万元借款转入金融办监管账户,并由金融办代为清偿了银行贷款。从借款的银行交易明细来看,鑫星集团向金融办监管账户的转账虽总额与借款相符,但每笔款项与借款合同的数额并不一一对应,金额与笔数也未作区分。如果的确是借款给张卫东等5名员工个人,从资金流向和借款数额的对应性上来看,均不符合常理。
  
鑫星集团事后辩称是基于对5名员工偿还能力的信赖而发放贷款,但张卫东等人作为普通职工,月收入连偿还贷款利息都远远不够,且除了自住的一套房产外也无其他资产。鑫星集团未对员工们的家庭收入、银行流水、资产等进行调查和审核就发放大笔借款,这也与常理不符。
  
综合以上证据,检察官认为,真实的借款人应为利民公司,而非5名公司员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检察院将5起案件一并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指导滨州市检察院对证据进行进一步补充,并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图片
山东省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
“企业借用员工名义借款的情况屡屡发生,既透支了企业的信誉,也逃避了金融监管,更侵害了员工的利益,应该及时加以规制。检察机关不仅要对此类案件加强监督,更要引领社会共识,优化营商环境。”参加听证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联通济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马波表示。
  
1月18日,5起案件由山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利民公司,再审改判张卫东等5人及配偶均不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我们常说'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指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是在这种顶名借款的情况下,员工接受公司委托与鑫星集团签订借款合同,鑫星集团明知这种委托关系存在,且员工也没有任何合同利益,就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借款关系在利民公司与鑫星集团之间成立,员工不是借款人。这也符合民法的精神。”(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当下,一些企业在直接融资遇到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员工或者关联企业的名义向外借款时有发生。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做法风险很大,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对员工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坚持用抗诉的办法对这5起类案一并监督,并通过检察听证的方式向社会广为告知,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总体来说,这5起案件的成功抗诉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从司法理念层面进行监督,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从政治效果来看,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5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办案结果符合人民群众心中“冤有头债有主”的朴素价值观,秉持了法律监督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从社会效果来看,抗诉意见有利于民营企业回归合法经营的初心,补上企业合规的“必修课”,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从法律效果来看,办案检察官非常审慎地适用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则,体现了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在遵守契约和利益保护之间构建了平衡。

二是充分用好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监督效果。办理此案过程中,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坚持“一盘棋”意识,通过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了“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效果。基层检察院利用地理便利,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市级检察院发挥主体作用,准确分析研判并提请抗诉;省级检察院把握办案方向,通过公开听证巩固监督成果。在三级检察院的接力监督下,该案的监督同时实现了办案的高质和高效。

转自:最高检,作者: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牟文杰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