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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狗!柳州户外遛狗有这种行为,最高罚款500元,还会失去爱宠

 昵称0635l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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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遛狗不牵狗绳,

不主动处理狗狗的粪便……

不文明遛狗行为让身边人感到不适。

4月29日晚,

柳州市城中区创城办组织公安、城管和街道社区,

对公共场所发现的市民

不文明遛狗问题进行联合整治。

当晚整治的主要地点是金沙角、风情港、和位于桂中大道的体育休闲广场。在金沙角,有不少人带狗出来遛狗。一对年轻女子带着一只宠物犬出来,没有牵狗绳。执法人员现场给他们宣讲了文明养狗知识,发放了《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和《文明养犬倡议书》。警方表示,如果有遛狗时不佩戴牵引绳、不看管好狗干扰他们正常生活的、驱使狗狗伤害他人等行为的,一旦发现,公安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市民何女士说,她比较怕狗,平时到金沙角河堤一带锻炼,看到有一些狗主带着很大的巨型犬出来,还让犬只到处奔跑,让散步和锻炼的市民躲闪不及,担心巨型犬扑过来,有时真是吓出一身冷汗。在执法人员整治时,不少市民都认为要加大文明遛狗行为的宣传。

在风情港宠物市场,一些商贩在贩卖宠物。执法人员告诉他们,要把宠物放在笼子里,不要让宠物跑出来,并及时清理犬粪。

当晚,专项整治小组还在金沙角观瀑平台、风情港亲水平台,以及辖区主干道、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等区域,向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的宣传册。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有相关规定,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有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二)法律责任

1.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2.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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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黄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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