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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一桩单身男与女士合租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新用户59986244 2022-04-18

相传我国最早的诗歌选集《诗经》是由孔子删定的,而孔子将《诗经》第一篇文章定位《关雎》,由此可见孔子对于男女追求爱情,本身就是保持赞赏的态度。但孔子还认为,男欢女爱虽然可以,却要注重距离,不能因为爱情而越过了法礼的约束,这就是所谓的“发乎情,止乎礼”

正所谓“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贞。”意思是君子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即使别人看不见,听不着也要谨言慎行,不做违背道德伦理的事,更不能欺骗自己的内心。

可在安徽却有这样一名男子,在与女同事合租后竟然对女同事产生了非分之想。趁着女同事睡着之时,偷偷打开了对方的房门,意欲施暴。结果对方一番反抗之后男子没有得逞,反而谎称自己在梦游,不知道具体做了什么事。

2016年1月20日,安徽合肥警方接到报警,女子晓娟称自己遭到了侵害,与自己合租的男同事小龙对自己图谋不轨,并试图侵犯自己。多亏了晓娟即使抵抗,对方才没有成功。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到晓娟所在的出租屋,将小龙成功抓获。

当警方赶到时,小龙正在床上呼呼大睡。民警叫醒了小龙,询问他是否对晓娟图谋不轨,小龙立刻矢口否认,说自己没做过这种事。可晓娟却控诉小龙趁自己睡着,闯进了自己的房间,还把自己扑倒。

小龙立刻表示,自己当时很可能在梦游,因为自己有梦游的毛病,但在梦游时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事。那么小龙的话到底几分真几分假?他又究竟是强奸未遂还是真的在梦游?

为了调查清楚真相,警方带着小龙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可医生诊断后发现,小龙的睡眠质量良好,也没有梦游的毛病。听到这里小龙极力狡辩,但警方依旧将其带走,以涉嫌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

在警方的审讯下,小龙终于说出了真相。原来他和晓娟是在同一家酒店工作的同事。两人原本并不认识,也都不是合肥本地人。在看到酒店招聘信息后,得知酒店包住于是就打着省钱的心思在酒店当了服务员。

但酒店本身的宿舍已经满了,为了安排小龙和晓娟只能给他们在铜陵北路的某个小区内租了一间房。房子很大,是一个一室三厅的大户型。小龙和晓娟分别选了一个自己喜欢的房间,在此期间两人也互相认识,但仅限于同事之间的交情。

偏偏小龙对长相秀丽的晓娟产生了非分之想,可他想要和晓娟谈朋友却不知道怎么接近对方。两人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互相之间的交流却非常有限。久而久之,贪恋美色的小龙竟然产生了一个胆大包天的想法。

他认为晓娟一定对自己也有感觉,不然不会和自己生活这么久,只是碍于女孩子的脸面不好意思说出来。于是他准备夜晚偷偷摸进晓娟的房间,和晓娟发生一段“你情我愿”的事,这样一来两人也就能顺理成章地成为情侣。

可不得不说小龙对自己太过自信,晓娟对他根本就没有任何心思,只是为了省钱才不得不和他住在一起。但小龙对其并不知情,只是一厢情愿地以为晓娟也暗恋着自己。确实双向暗恋的确是最美好的事,但如果猜错了对方的感情,那将会酿成一桩悲剧。

最后小龙荒唐地进入了晓娟的房间,并且准备图谋不轨。因此小龙根本就没有什么梦游症,只是对同一间房合租的女同事心怀不轨,这才偷偷实施侵犯。但小龙有色心没色胆,在女同事拼死抵抗之后,他就怂了,于是灰溜溜地回到房间。

但小龙怎么也没想到,女同事竟然会报警。当他在睡梦中被警方叫醒后,立刻察觉到不对劲,于是脑子飞速运转,想到了一个极其蹩脚的借口,谎称自己之前是在梦游。不得不说小龙说话也不打草稿,这种借口轻易就可以拆穿,但无论如何,小龙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小龙属于强奸未遂,因此等待他的可能是从轻处理,但即使如此,也要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只是会在这个基础上,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看到这里相信也有一些感兴趣的小伙伴会提出疑问,如果小龙真的是梦游时对晓娟进行的侵害,那么他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的法学讲师罗翔老师曾经做过类似的讲解。如果经过医学鉴定,确实是在梦游的情况下对女性进行侵犯,那么则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在这段时间内,行为人是不具备主观意识的,因此不属于犯罪。

但一般这种情况发生都是行为人事先喝了酒,在医学上这种病症被称为“睡眠性侵症”,通常是醉酒后引发的。如果是因为醉酒导致梦游并对女性进行侵犯,那么行为人将构成犯罪。毕竟梦游不可控,但喝酒是可控的,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综上所述,小龙毋庸置疑构成了强奸罪,但好在没有成功,只属于强奸未遂,因此可以从轻处理。至于梦游侵犯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绝对的不犯罪,所以也没有逃避法律实施犯罪的可能,各位读者就不要妄想尝试了,免得最后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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