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标准为: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此外,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因故损毁的建筑,严格依据原貌修缮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天津市共有877幢历史风貌建筑,126万平方米。第三批87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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